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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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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宜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按照县委县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投资评审机构是指财政、审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决算评审(以下简称“预、决算评审”)是指财政、审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或财政局、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预、决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县级预、决算评审业务由财政、审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预、决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依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市场行情,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六条预、决算评审及审计复审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根据年度预计审核项目规模及有关计费规定,足额安排预、决算评审及审计专项经费。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评审管理制度,推动科技监管手段在工程造价监管中的运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预、决算评审定点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制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预、决算评审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三)组织实施预、决算评审和施工过程跟踪评审、抽查监督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评审,支付委托评审费用,对定点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受理委托评审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四)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涉价条款。

  第八条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制度,规范工程决算审计、项目跟踪审计程序。

  (二)依法、依规、有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专项审计、跟踪审计、工程决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建设(代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组织开展工程发包文件和预决算编制工作,并对编制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将项目预、决算送财政、审计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预、决算评审工作,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复核并签认预、决算评审结果,在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五)按照财政、审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审计报告进行招标、支付工程款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认真落实审计整改意见。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财政、审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预、决算评审、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二)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在受托咨询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接受财政、审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监督指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审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报告评审、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预、决算评审范围

  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县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跟踪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签证变更、经费核实工作参照决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标准

  上述范围内的30万元以上(含)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含)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跟踪等工程服务类项目,均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四章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评审标准限额以上的政府工程预算项目送财政局评审,财政局评审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再由审计局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评审标准限额以上的政府工程决算项目送财政评审,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后再由审计部门进行复审。评审标准限额以下按建设(代建)单位审定结果办理决算。

  第十五条审计局对预、决算评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预、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发包程序、发包程序方式、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五章评审资料和要求

  第十七条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二)发包文件及附件。

  (三)勘测资料、设计施工图、图审记录、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决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电子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核认可的竣工图、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勘测报告、检测报告、隐蔽工程分部分项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四)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书、计量计价工作底稿等纸质文件及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第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审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审核或备案后,作为项目发包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预、决算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预、决算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审计部门可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受理委托业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宜丰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工业园、各乡镇(场)使用自有资金项目,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预、决算财政评审和审计复审管理办法由财政局、审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政策解读】宜丰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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