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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出台《公车更换及购置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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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字【2018】5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了我县公车更换及购置的管理办法。

其《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二是申请购置公务用车的条件;三是编制内公车更换及购置流程;四是编制外新增车辆的购置。

附:《宜丰县公车更换及购置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く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字[2018]5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县公车更换及购置的管理办法。

一、工作职责分工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我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行统筹、指导、监管下级公车管理职责,负责全县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履行一般公务用车更换及购置的核定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购车资金的核定,负责全县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管理,履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换及购置的核定职责;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依法依规办理公车采购;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县公车管理和购置过程进行监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公车牌照的更换。

二、申请购置公务用车的条件

(一)编制空缺的;

(二)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的(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

(三)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编制内公车更换及购置流程

(一)需要更换或购置公车的,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公车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副科级事业单位需要更换或购置公车由主管部门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向公车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经公车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

(二)需购买车辆的单位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公车更换购置审批表。

(三)一般公务用车的更换购置,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照编制,以及上级文件规定进行核定,原则是报废或依规拍卖旧公务用车,才能更换购置新车。旧车的核定内容:查行驶证核定年限,查行驶里程数,并提出核实意见。

执法执勣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更换购置由县财政局对照编制以及上级文件规定进行核定,原则是报废或依规拍卖旧车,才能更换购置新车。旧车的核定内容:査行驶证核定年限,査行驶里程数,并提出核定意见。

(四)所需更换公车的单位,将审核意见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由县廉政办盖章。

(五)所需更换公车的单位将所有审核资料及表格交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以文件形式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六)由县政府下发购买公车的抄告单。

(七)所需更换公车的单位凭政府抄告单到县财政局采购办申请采购。

(八)所需更换公车的单位,凭政府抄告单及县财政局采购办的备案表、到县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规办理公车采购。

(九)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据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一般公务用车登记通知单、县财政局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出具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登记通知单,为新采购的公务用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十)公车购置单位将新购置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有关资料复即、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存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新车的购置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县财政局存档。

四、编制外新增车辆的购置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字「201850号)文件精神、如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增加购置公车,需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増加编制后,按程序购买并纳入车辆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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