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1-08-11 11:15 阅读次数:
【字体:

  芳溪镇,天宝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

  因项目流失,我县原无偿划拨给芳溪镇、天宝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位于芳溪镇、天宝乡、县工业园区三地的287.34543亩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土地用途:生态绿地、小学用地、基础设施用地、老年人社会福利实施用地,电子监管号3609242020A005503609242020A005653609242020A005703609242020A005883609242020A00596)已无配套建设使用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决定收回上述5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请县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回手续,芳溪镇、天宝乡、县工业园区要认真配合。

  

​20218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下一篇:
信息来源:宜丰县
【打印本页】 【纠错留言】 【关闭窗口】 分享到:

主 办:宜丰县人民政府 承 办: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95-2765503

政府网站标识码: 3609240002 备案编号:赣ICP备05000556号 赣公网安备 36092402000001号

网络信息安全举报电话:0795-2991000 举报邮箱:yf_jx@126.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