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7·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1-08-11 11: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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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报来的《关于提请县人民政府对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7·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的请示》(宜安委办字〔20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一)直接原因

  喻罗仪安全意识淡薄,对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在移动传送带时,踩踏到不具备安全防范条件的防护罩上导致坠落至粉料仓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未在有人员坠落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料仓进料口设置的防护罩强度不够且稳定性差,在人员踩踏时损坏脱落,未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原料仓进料口防护不到位这一安全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在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时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导致员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

  (三)事故性质

  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7·21”高处坠落事故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作业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一)相关单位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坠落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零九条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宜丰县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责成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相关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喻罗仪,男,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原料车间机修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邓沙,男,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联合车间主任,公司安环小组副组长,负责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公司原料仓进料口防护不到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冷永忠,男,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公司原料仓进料口防护不到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冷海翔,男,中共党员,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时,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7200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处以43200元人民币的罚款。

  5.袁志军,男,江西宜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干部,分片挂点宜丰万众陶瓷有限公司的安全网格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巡查不到位,检查不细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宜丰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应急管理局督促落实。

  五、县安委办负责将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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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宜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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