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10 15: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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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宜丰县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乡镇(场)、县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行政机关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宜丰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栏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评分分别对各乡镇(场)、县政府各部门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采取季度通报制度,每年不少于四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乡镇(场)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县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宜丰县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发布协调工作。乡镇(场)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产生时应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

  第五条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联合制作机关均负有公开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第七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政府信息产生机关应当在信息制作时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限期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由此产生的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司法、保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涉及上级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第八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条行政机关开展信息发布协调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前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二)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问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成员提出异议,但未能改变决定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有关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公开是指我县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县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县各个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宜丰县人民政府网、政务新媒体;

  (三)书面征求意见;

  (四)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各单位的预公开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预公开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预公开的时间根据具体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具体执行制度。

  

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或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二、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流程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

  四、解读内容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五、解读形式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六、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应设立政策解读回应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等形式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七、解读回应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九、考核管理

  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各行政机关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本县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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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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