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及2019年度秸秆禁烧奖励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29 10:5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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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2018及2019年度秸秆禁烧奖励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28日

 

 

 

 

2018及2019年度秸秆禁烧奖励

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18年全省秸秆禁烧奖罚资金的通知》(赣财建指〔2019〕2号)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赣财建指〔2019〕11号)文件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19年全省秸秆禁烧奖罚资金的通知》(赣财资环指〔2020〕8号)文件,省财政厅下达了2018年秸秆禁烧奖励项目清算资金58.4万元,2019年秸秆禁烧奖励项目清算资金70.86万元(包括预拨资金20万元)。经研究,依据《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0号)文件中奖补资金的分配,结合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印发的各期《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近期全县秸秆禁烧工作巡查情况的通报》结果和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全县乡镇(场)秸秆禁烧考评工作,制定秸秆禁烧项目资金奖励分配方案。

一、奖罚机制

一是建立奖励机制。依据《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0号)文件,以乡镇(场)为单位,按照所在乡镇(场)及相关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年内检查(或卫星监测)无通报、无启动问责机制的,无人航拍、现场督查无火点,分别对所在乡镇(场)及相关责任单位的禁烧工作给予奖补。

二是建立惩罚机制。依据《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0号)文件,对省环保厅通报发现火点的乡镇(场)按5万元/个的标准扣减其备罚金,对发现焚烧黑斑的乡镇(场)按5万元/亩的标准扣减其备罚金,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已发现的火点与该火点焚烧形成的黑斑不叠加计算,二者按高额扣罚),直至乡镇(场)的备罚金扣完为止。对县督查组自行督查发现的火点(黑斑)按1万元/起扣减备罚金。

县财政根据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各乡镇(场)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结果及资金分配方案,进行资金拨付。

二、巡查通报情况

2018年,秸秆禁烧工作由16个乡镇(场)及生态环境局网格化管理,年内检查(或卫星监测)无通报、无启动问责机制,无航拍及生态环境部现场督查火点。在县本级巡查中,根据2018年11月5日《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丰县秸秆禁烧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结果,对全县2018年巡查工作进行考评,经统计,芳溪镇2起,桥西乡2起,新昌镇2起,澄塘镇2起,棠浦镇1起。

2019年,年内检查(或卫星监测)无通报、无启动问责机制,无航拍及生态环境部现场督查火点。在县本级巡查中,根据各期《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近期全县秸秆禁烧工作巡查情况的通报》结果,对全县2019年巡查工作进行考评。经统计,11.2-11.7期(桥西乡10起、新昌镇9起);11.7-11.14期(桥西乡6起,新昌镇、车上林场、黄岗镇、新庄镇各2起,棠浦镇、同安乡、天宝乡、花桥乡、芳溪镇、澄塘镇、石花尖垦殖场各1起);11.22-11.28期(新昌镇8起、桥西乡7起,棠浦镇、芳溪镇各1起);12.13-12.19期(桥西乡7起、新昌镇3起,石花尖垦殖场1起)。

上述统计结果均为县本级巡查发现并通报的火点,不包含乡镇自查处理的火点。

三、资金分配情况

根据《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秸秆禁烧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0号)文件中奖补资金的分配规定,上级奖补的2018年度秸秆禁烧资金共58.4万元,扣除本应由县财政支出的20万元,剩余38.4万元平均分配给16个乡镇(场)和生态环境局。2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未发现火点乡镇(场)的奖补,对年内通报火点的乡镇(场),以一万元/个予以处罚,未发现火点乡镇奖补标准=(县奖补资金+所扣减的备罚金)/应奖补乡镇(场)个数。(详见附件1)

2019年,我县成立县城规划区内秸秆禁烧晚间巡查小组,周一至周日晚上8:00-12:00,由6个单位主要领导带队,城管局(含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警察中心、新昌镇、桥西乡和石花尖垦殖场对县域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巡查单位对于发现的点火冒烟行为,及时处置,并形成巡查报告。因此2019年度的秸秆禁烧奖补资金70.86

万元,扣除本应由县财政支出的20万元奖补资金和6个夜间巡查单位的5.64万元巡查资金,剩余45.22万元平均分配给16个乡镇(场)及3个相关单位。2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对未发现火点乡镇进行奖补,对年内通报火点的乡镇(场),以一万元/个予以处罚,未发现火点乡镇奖补标准=(县奖补资金+所扣减的备罚金)/应奖补乡镇(场)个数。(详见附件2)

本次资金仅用于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宣传费用、采用无人机巡航、购置仪器设备、开展督查巡查、奖励举报等,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等于露天焚烧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附件:1.2018年各乡镇(场)及相关单位秸秆禁烧工作

奖励资金统计表

2.2019年各乡镇(场)及相关单位秸秆禁烧工作

奖励资金统计表


附件1:

 

2018年各乡镇(场)及相关单位秸秆禁烧

工作奖励资金统计表

序号

乡(镇)名称

通报火点数(个)

奖补金额

(万元)

奖罚金额(万元)

最终拨付金额

(万元)

1

新昌镇

2

2.26

-2

0.26

2

桥西乡

2

2.26

-2

0.26

3

澄塘镇

2

2.26

-2

0.26

4

棠浦镇

1

2.26

-1

1.26

5

新庄镇

0

2.26

2.6363

4.90

6

石市镇

0

2.26

2.6363

4.90

7

黄岗镇

0

2.26

2.6363

4.90

8

天宝乡

0

2.26

2.6363

4.90

9

山镇

0

2.26

2.6363

4.90

10

花桥乡

0

2.26

2.6363

4.90

11

同安乡

0

2.26

2.6363

4.90

12

芳溪镇

2

2.26

-2

0.26

13

石花尖垦殖场

0

2.26

2.6363

4.90

14

黄岗山垦殖场

0

2.26

2.6363

4.90

15

车上林场

0

2.26

2.6363

4.90

16

双峰林场

0

2.26

2.6363

4.90

17

生态环境局

0

2.24

0

2.24

合计

9

38.40

20

58.40

 

注:在奖罚金额一栏中,未发现火点乡镇11个,总奖补金额为29(20+9)万元,按平均分配,即每个乡镇奖补金额为2.6363万元。

 

 

附件2:

 

2019年各乡镇(场)及相关单位秸秆禁烧

工作奖励资金统计表

乡(镇)名称

通报火点数(个)

奖补金额

(万元)

奖罚金额

(万元)

巡查督查金额(万元)

最终拨付金额

(万元)

1

新昌镇

22

2.38

-10

0.9

-6.72

2

桥西乡

30

2.38

-10

0.9

-6.72

3

澄塘镇

1

2.38

-1

0

1.38

4

棠浦镇

2

2.38

-2

0

0.38

5

新庄镇

2

2.38

-2

0

0.38

6

石市镇

0

2.38

14

0

16.38

7

黄岗镇

2

2.38

-2

0

0.38

8

天宝乡

1

2.38

-1

0

1.38

9

山镇

0

2.38

14

0

16.38

10

花桥乡

1

2.38

-1

0

1.38

11

同安乡

1

2.38

-1

0

1.38

12

芳溪镇

2

2.38

-2

0

0.38

13

石花尖垦殖场

2

2.38

-2

0.9

1.28

14

黄岗山垦殖场

0

2.38

14

0

16.38

15

车上林场

2

2.38

-2

0

0.38

16

双峰林场

0

2.38

14

0

16.38

17

生态环境局

0

2.38

0

0.9

3.28

18

城管局(含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0

2.38

0

1.02

3.4

19

生态警察中心

0

2.38

0

1.02

3.4

合计

68

45.22

20

5.64

70.86

 

注:1.在奖罚金额一栏中,未发现火点乡镇有4个,总奖补金额为56(20+10+10+16)万元,按平均分配,即每个乡镇奖补金额为14万元。

    2.乡镇备罚金扣除超过10万时,按10万结算。


相关解读:【政策解读】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及2019年度秸秆禁烧奖励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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