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22 16:10 阅读次数:
【字体: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林区稳定,建设生态文明,结合我县实际,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丰县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本次印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细则由总则、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保障措施、责任追究、重点管理、附则七个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县长、乡镇(场)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县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乡镇(场)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度,实行目标任务管理。

  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全县各乡镇(场)应设立森林防灭火组织,并明确相关站(办)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森林火灾预防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县森林防火重点期。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各乡镇(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森林火灾防治工作。元旦、春节、元宵、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各乡镇(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三章森林火灾扑救

  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一)发生在省、市、县(市、区)毗邻交界处1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要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四章保障措施

  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各乡镇(场)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程序。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大队,进行正规划建设,实行正规划管理。

  各乡镇(场)应当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标准化建设,实行标准化管理。

  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扑火应急队伍,进行规范化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做好值班记录,保持信息、政令畅通。

  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待命状态,一旦接受命令,半小时内完成集结并出发。

  第五章责任追究

  依照本实施细则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职责,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乡镇(场)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造成Ⅳ级生态环境损害:一次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森林火灾的,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处理。

  (二)造成Ⅲ级生态环境损害:一次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4500亩以下森林火灾的,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处理。

  (三)造成Ⅱ级生态环境损害:一次发生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15000亩以下森林火灾的,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四)造成Ⅰ级生态环境损害:一次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0亩以上森林火灾的,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一般给予免职、降职处理。

  第六章重点管理

  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乡镇(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场)。

  (一)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三)一个月内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累计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5个以上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内累计发现火情热点10个以上的;

  (五)在省、市、县督促检查时下达的问题隐患整改事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六)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相关政策: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下一篇: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打印本页】 【纠错留言】 【关闭窗口】 分享到:

主 办:宜丰县人民政府 承 办: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95-2765503

政府网站标识码: 3609240002 备案编号:赣ICP备05000556号 赣公网安备 36092402000001号

网络信息安全举报电话:0795-2991000 举报邮箱:yf_jx@126.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