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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上半年宜春市医药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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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医疗保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根据《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23半年宜春市医药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以下简称医保定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365日202362017:00时止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以《医疗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上的日期和本次受理申请材料最后日期620日为准),依法取得卫健委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健委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具有相关专业诊疗技术准入许可证,经登记机关检验合格;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医疗质量安全核查制度等,有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合理公开的收费标准;

6.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并可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有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建有“进、销、存”台账;

7.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以《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本次受理申请材料最后日期620日为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

2.至少有一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7.药店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8.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有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建有药品“进、销、存”台账,台账与系统信息同步;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

(一)医疗机构

1.以医疗美容、养生保健、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职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6.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二)零售药店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四、医药机构自愿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见附件3)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如实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5.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6.与医疗机构相适应的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医保药品和价格收费清单;

7.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表;

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9.《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并对照《综合评估表》一一对应提供佐证材料;

10.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11.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12.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1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见附件4)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如实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纳入医保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药店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运营不足一年的提供申报前所有月份)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9.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称、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10.《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并对照《综合评估表》一一对应提供佐证材料;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5)

12.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1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材料受理及受理地点

(一)材料受理。按照本通告有关要求,202365日202362017:00时医药机构自愿向所在地(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上登记地址的所属地)(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定点材料袁州区、明月山风景区、宜阳新区、经开区的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申请材料由袁州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逾期不予受理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的材料应按评估标准表及顺序要求,排好页码装订成册,一式2份,外页用虎皮纹纸包装(医疗机构的用红色的,零售药店的用蓝色的),1份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份自留评估时备查。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材料初审,证件原件由申请人带回。

(二)受理地点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袁州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袁州大厦三楼0355办公室

079-53588639

樟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樟树市药都南大道60号三楼稽查科

0795-7777821

丰城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市民中心东门北栋一楼

0795-6598505

靖安县医疗保障局 

双溪镇石马中路36号二楼医保服务大厅

0795-4666654

奉新县医疗保障局

奉新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二楼

0795-4630699

高安市医疗保障局

市民中心D座705室

0795-5288580

上高县医疗保障局

上高县沿江路医保局2楼201办公室

0795-2529016

宜丰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宜丰县城永和东大道51号医保局三楼待遇保障股(医药服务科)

07952781809

铜鼓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铜鼓县行政中心大楼540办公室

0795-7178006

万载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万载人社大楼四楼403办公室

0795-8981886

六、监督和咨询

咨询监督电话:0795-3129305医药服务科

七、评估

宜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负责此次评事项

附件1: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附件2: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附件3: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附件4:宜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附件5:承 诺 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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