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宜丰县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9日
宜丰县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充分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根据《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16〕85号)、《科技兴赣六大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赣科发〔2023〕1号)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专项小组2023年工作计划》(宜改字〔202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有效提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投入的总和。
第三条 由县财政设立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在县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县科技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批、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宜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当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上企业)。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依据
第六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奖励采取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县财政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七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奖励以统计部门核定后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额度作为计算依据。如果统计核定数与企业年报数有误差,则按比例计算。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包括一般性奖励、研发投入增幅奖励。二种奖励有交叉的,单个企业叠加奖补总额不超过15万元。
1.一般性奖励。按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R&D)额度的0.3%给予补助奖励,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2.研发投入增幅奖励。对进行了研发项目备案且具备完整规范的研发会计账和研发资料的企业,根据研发投入规模,分三个基数类别进行奖励。(1)对前年度填报200-500万元、上年度研发经费增速排名前3的企业。
第1名奖励5万元;
第2名奖励3万元;
第3名奖励2万元。
(2)对前年度填报500-1000万元、上年度研发经费增速排名前3的企业。
第1名奖励6万元;
第2名奖励4万元;
第3名奖励3万元。
(3)对前年度填报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研发经费增速排名前3的企业。
第1名奖励8万元;
第2名奖励6万元;
第3名奖励5万元。
第九条 设立企业统计人员个人填报奖。即对由统计部门提供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上最终填报的研发投入经费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具备完整规范的研发会计账目资料的企业统计人员进行奖励。其中核定上年研发投入经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奖励1500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1000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500元。
第五章 审核流程
第十条 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后的一个月内,由县科技局整理上一年度研发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作为奖补依据。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资金和企业统计人员个人填报奖进行审核,汇总拟补助名单、拟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对拟纳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名单向相关部门征集企业当年有无不良信用记录,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行为记录。根据征集结果调整后的补助清单,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安排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准确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奖励的,由县科技局负责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用于企业后续研发活动的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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