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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宜丰县粮食领域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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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稿件:

县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落实宜丰县粮食领域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110

  


关于落实宜丰县粮食领域专项审计调查

发现问题整改方案

2022年9月7日—10月28日,市涉粮领域专项审计组一行六人进驻我县,对我县粮食领域涉粮问题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审计调查,共查出涉粮问题17个。主要表现在粮食收购、粮食储备、粮食质量管控、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方面。为推动宜丰县粮食领域专项审计问题全面真实整改,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后半篇文章,巩固审计成果,根据市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改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粮食安全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粮食领域专项审计整改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市粮食领域专项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推动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审计整改不留死角,以更有效的整改成果促进粮食经济持续发展。

二、整改领导小组

推动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成立宜丰县粮食领域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王方大县委副书记、县长

长:彭情友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县政府副县长

     员:童野营县政府办主任

      张正周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主任

            肖林鑫县发改委主任

            黄立新县财政局局长

            卢思成县审计局局长

            李元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贤后县发改委副主任、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负责人

三、整改工作方法

审计整改落实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分配整改清单、组织整改验收和定期调度整改情况报表。

(一)制定整改方案

要对照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审计意见一一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责任领导等。

(二)分配整改清单

将审计报告提出的17个问题,由县发改委将清单发送各责任单位。

(三)组织整改验收和定期调度整改情况

依据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书等审计文书以及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查看责任人审计整改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是否建立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对报送的整改资料合规性和真实性的核查验收。定期调度整改情况报表,掌握整改情况,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持续跟踪落实并及时更新审计整改报表。

四、整改内容及措施

(一)政策性储备落实方面的整改问题

1.储备粮轮换相关资料不全,未做到资料全程留痕备查。

1)托市粮保管账卡簿记载内容不完整。

2020年8月,宜丰县芳溪粮管所9仓入库早籼稻645.16吨。经查看技术应用作业簿发现,在2021年3月31日保管期间,未在粮食防护作业记录中的记载该仓房情况、粮食情况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要求芳溪粮管所立行立改,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国家仓规〔2021〕18号),严格按照国家库存粮油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及时完善相关记录,粮食库存管理实行专人专仓保管,确保粮食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和储粮安全。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2)保管账未真实反映重金属超标和升溢粮的入出库、库存情况和粮食出库损溢情况,账实不符。

①2019年12月,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购入重金属超标粮1124吨,其中新昌粮管所712吨、城东粮管所412吨,并于2020年6月经拍卖销售出库。上述两个粮管所保管账均未反映重金属超标粮的入库和出库情况。2021年11月,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下辖宜丰国家储备库购入重金属超标粮1386吨,至今未销售,储备库保管账未反映重金属超标粮的入库和出库情况。

②2019年至2022年8月,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经拍卖销售出库升溢粮3750吨,根据出库单显示分别从所属6个粮管所的不同仓库出库,而6个粮管所的保管账对上述溢余粮的入库、出库均未登记。

③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宜丰县拍卖销售中粮(江西)米业有限公司2013年早籼稻41170吨、各粮管所保管账反映库存和销售出库均为41171.896吨,无溢余无亏库。经核实,该批次销售业务实际出库40615.746吨,共亏库556.15吨。相关粮管所的保管账对各仓出库数反映不真实,不能体现粮食升溢或亏库情况。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责成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县粮食购销公司及相关储粮单位立行立改,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确保粮食数量、质量、收购时间与收购原始凭证一致,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3)重金属超标粮资料管理不到位。

2019年,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收购356吨重金属超标粮,未与原粮食局签订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该批超标粮在销售时,县粮食购销公司未提供该批超标粮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未形成相关粮食档案。在2020年5月,宜丰县穗丰精制米厂通过竞价购买该批重金属超标粮后,未与原粮食局签署承诺书,未建立专账。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责成县粮食购销公司予以改正,严格按照《宜丰县不合格粮食和超标稻谷临时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执行,加强重金属超标粮收购、销售程序合规,并完善相关资料及管理。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2.按照固定水分扣量,强行产生升溢粮4777.26吨,获取升溢粮收入603.31万元。

2019年至2022年8月,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共出库销售托市粮159241.99吨,根据该公司与购粮方签订的定向粮出库协议和结算协议,出库的托市粮均按固定3%给予稻谷水分减量,未按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中央储备粮上高直属库有限公司下发的出库通知单要求将粮食足额出库,多扣水杂、少出库粮食强行产生升溢粮4777.26吨。根据各批粮食售价折算获得收益603.31万元,用于单位日常经费开支。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责成县粮食购销公司予以改正,认真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严格按照出库检测单的内容扣除水分和杂质。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3.未经批准私自处理升溢粮1276.13吨,获利272.95万元。

1)2020年至2021年,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未经批准,自行出售多扣托市粮水杂产生的升溢粮1212.28吨,获得收益258.52万元,用于单位日常经费开支。

2)2021年6月,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销售给江西源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000吨省储粮时,通过多扣水杂产生升溢粮63.85吨,并未经批准,直接按226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源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获得收益14.43万元,用于单位日常经费开支。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责成县粮食购销公司予以改正,遵守粮食库存管理有关规定,正常上报和处理粮食损溢,粮食收储企业发生的升溢粮全部走拍卖程序。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4.县级储备粮执行静态管理政策不及时。

2020年9月,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市县级储备粮管理意见,要求“原则上市县级原粮储备不采取动态轮换方式管理,已建立原粮动态储备的,要立即整改调整为静态储备”。但宜丰县直到2021年9月才按要求落实5000吨县级储备粮静态管理,政策执行不及时。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责成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及相关单位立行立改,要求存储企业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省市关于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精神,严格按照《宜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1〕28号)文件执行,确保落实县级储备粮静态管理到位。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二)粮食质量管控方面的整改问题

1.粮食出入库时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32831吨。

2019年至2022年8月,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出库44个粮仓32831吨托市粮时,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见相应检验报告。其中2019年4个粮仓计2938吨,2020年31个粮仓计23685吨,2021年9个粮仓计6208吨。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责成县粮食购销公司、相关储粮单位予以改正,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及粮食销售出库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出库安全检验制度。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2.未按规定对政策性粮食定期进行检验。

2019年至2022年,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未按规定对存储的粮食进行定期检测,而是通过以抽检形式代替全检,同时根据抽检结果,凭经验填报其他未检测粮仓的“一年两检”结果,报送上高直属库。其中2020年9月抽检24个粮仓,占当期167个粮仓的14.37%;2021年3月抽检53个粮仓,占当期115个粮仓的49.09%;2021年9月抽检39个粮仓,占当期97个粮仓的40.21%;2022年3月抽检49个粮仓,占当期97个粮仓的50.52%。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督促相关储粮单位立行立改,认真执行《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文件,按要求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无事故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3.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能力不够,无法定检验资质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75份出库检验报告,涉及政策性粮食97261吨。

原宜丰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未按照国家规定获得资质认定,为原宜丰县粮食局内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定效力,为无检验资质的单位。2019年至2021年,原宜丰县粮油质检站共出具无法定效力检验报告75份(2019年39份、2020年35份、2021年1份),作为宜丰县各仓库粮食出库的质量检验依据,共涉及97261吨(2019年30585吨、2020年63676吨、2021年3000吨)。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今后予以改正,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61号)文件执行,对粮食销售出库,全部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同时要创造条件完善粮食质量检验资质。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4.粮食出库抽样送检程序不合规,存在粮食质量风险。

2021年至2022年8月,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粮食销售出库主要由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春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根据上述两个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样品均为送样检测。经查询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工作人员,在粮食销售出库时,省、市质检机构均未派人到实地扦样取证,而是均由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质检人员或粮管所人员自行取样送往省、市检测机构,无扦样录像等证据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存在粮食质量风险。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督促相关粮食收储单位改正,认真落实《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文件,确保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符合规定,扦样过程规范、真实。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5.未配备熏蒸检测设备,未进行药剂残留检测。

2019-2021年宜丰县各粮仓熏蒸用药使用磷化铝,采用环流熏蒸、薄膜密闭熏蒸两种方式。因无相关器械条件,仅凭经验散气,未做熏蒸药剂残留检测,无法保证熏蒸后最少散气时间应满足散气后仓房内熏蒸剂的浓度符合GBZ2.1的要求。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督促相关储粮单位改正,按照《粮油储藏 熏蒸剂使用准则国家标准(GB/T22497-2008)》,配备检测设备进行残留药剂气体浓度检测。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整改问题

1.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涉及1297.6万元。

1)挤占政策性粮保管费850万元。

2019年至2022年8月,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在实际未欠款的情况下,将托市粮保管费850万元以“归还粮食局欠款”名义上缴宜丰县财政,其中2019年230万元、2020年300万元、2021年260万元、2022年60万元。宜丰县财政以单位预算形式下拨840万元,其中790万元用于宜丰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发放奖励性工资及弥补公用经费不足部分,50万元用于宜丰县发改委发放原粮食局并入人员的奖励性工资。

2)截留各基层库点出库力资费447.6万元。

2019年至2022年8月,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按每吨5元的标准支付各基层库点托市粮出库费用,截留每吨25元的出库费用447.6万元。其中2019年116.07万元、2020年190.35万元、2021年110.39万元、2022年1至8月30.81万元。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①督促宜丰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改正,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文件执行。②督促县粮食购销公司改正,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费用及补贴管理的通知》(中储粮〔2017〕260号执行。县购销公司将2019年-2022年8月的出库力资费按实际支付出库费(13元/吨)后剩余的12元/吨全部拨付委托库点。并在2023年后按30元/吨标准拨付委托库点,并由委托库点结算出库费用。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2.违规设立“小金库”,涉及98.69万元。

1)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虚开力资费发票套取资金,形成“小金库”92.93万元。

2019年至2021年,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通过提高标准、虚开力资费发票形式套取资金92.93万元。经审计调查发现,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账面按照30元/吨的标准列支力资费366.75万元,根据该购销公司签订粮食出库承包协议和领条,力资费实际结算标准为12-13元/吨,应付227.59万元,虚开发票套取资金139.16万元。经问询相关人员,上述虚开的力资费票据经粮食购销公司财务科科长(中共党员)、粮食购销公司经理卢鸣飞(中共党员)、原粮食局副局长漆光辉(中共党员)、原粮食局局长龚怀晓(中共党员)依次签字盖章后,将费用套出,剔除2021年粮食巡察已处理的46.23万元后,剩余92.93万元主要用于烟酒、土特产、送礼、招待费等开支,原始票据已销毁。以上行为属于设立“小金库”。

2)通过虚列职工福利等费用,形成“小金库”5.76万元。

2021年9月至11月,宜丰县购销公司以支付宜丰县粮食系统职工年节福利名义拨付5.76万元至下属企业江西秀竹米业有限公司。江西秀竹米业有限公司通过开具虚假票据,经县粮食购销公司办公室主任熊武(中共党员)、县粮食保障中心办公室主任周美坤(中共党员)、秀竹米业公司经理兼桥西粮管所所长张仚生(中共党员)签字后,套取资金5.6万元用于宜丰县粮食安全保障中心和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的烟酒、土特产等开支。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今后应予改正,严格《宜丰县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宜粮发〔2022〕6号)文件执行,杜绝“小金库”发生。县纪委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3.监管不力,粮食购销公司及部分基层库点公款私存,部分公款被个人挪用、侵占。

2019年至2021年,因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经理卢鸣飞(中共党员)、天宝粮管所所长刘志强(中共党员)、宜丰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袁乐平(中共党员)、新庄粮管所所长熊新(中共党员)对收取的粮款、力资费、延期保管费等监管不到位,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天宝粮管所、江西宜丰国家粮食储备库、新庄粮管所将公款存放在公司出纳雷寨花、天宝所会计卢亚芬、储备库会计漆斌文、储备库出纳肖玲香、新庄所会计王燕个人账户内管理(存放时长1至2个月不等),收入及支出均未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形成较大的管理风险和漏洞,共涉及资金113.18万元,其中2.24万元涉嫌被个人挪作他用、0.18万元涉嫌被侵占。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改正,严格按照《宜丰县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宜粮发〔2022〕6号)执行,县纪委监委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四)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整改问题

1.部门监管不到位,私营企业多获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2.5万元。

2019年8月,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复2019年度宜丰县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主体为宜丰县穗丰精制米厂,项目总按路590.6万元。2020年10月,宜丰县原粮食局和财政局派出原粮食局副局长漆光辉(中共党员)、县财政局四级主任科员张柏基(非党员)、原粮食质检站站长易享平(中共党员)、县粮食购销公司粮食行业管理股负责人邬志杰(中共党员)组成验收组通过该项目验收。宜丰县财政局于2020年9月17日、10月30日、11月30日分三次共拨付宜丰县穗丰精制米厂中央财政奖补资金142万元。经审计发现,因县原粮食局、财政局监管不到位,验收组人员履职不到位,宜丰县穗丰精制米厂通过将以前年度购买的设备、已完工的项目等冲抵项目投资额。通过查阅宜丰县穗丰精制米厂该项目投资的财务资料发现,宜丰县穗丰精制米厂2019年实际项目总投资398.33万元,根据“中央资金按项目总投资30%奖补,且不超过150万元”的要求,该项目实际应获得中央奖补资金119.5万元,多获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22.5万元。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责成穗丰精制米厂退回多获取的财政奖补资金,县纪委监委将对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2.项目资金使用不及时,项目进展缓慢。

2022年6月,宜丰县财政、粮食保障服务中心将上级下达的9000万元专项债资金,拨付至宜丰县粮食购销公司账上,用于新庄、清水桥、石市、花桥改扩建粮食物资应急储备仓库工程建设。截至审计时止,上述资金尚未使用。该项目前期产生的勘察、测绘、设计等费用共计36.92万元,由粮食购销公司先行垫付。根据宜丰县发改委对上述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复内容,该项目建设期1年,预计于2022年3月开工,2023年3月完工。截至审计时止,新庄于7月动工,清水桥、石市手10月动工,花桥尚未动工,整体项目进展较缓慢。


责任人员:肖林鑫、吴贤后

整改措施:责成相关单位立行立改,严格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形成实物工作量推进项目早建成效,按照专债项目竣工要求,在2023年4月底全部完工,确保工程项目早日投入使用。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五)其他方面的整改问题

1.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企业存在经济往来。

宜丰县原农业局局长漆勇于2016年被免去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为宜丰县农业局正科级干部(中共党员),于2022年6月正式退休。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宜丰县农业局拨付其管理服务企业宜丰县穗丰米厂农业项目资金46.51万元(优质稻米产业工程项目补助23.19万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23.32万元)。2020年3月,宜丰县穗丰米厂法人漆伶之女漆瑞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漆勇邮政储蓄银行账户10万元。

另外,通过此次粮食审计调查,还发现漆勇于2017年8月至2022年10月参与合伙做生意、入股企业获利等行为。

责任领导:余敏

责任人员:李元华

整改措施:督促相关单位立行立改,由县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责任,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整改期限: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10日。

五、整改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坚决抓好粮食领域专项审计反映问题整改工作。审计问题清单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是一道政治“必答题”,都是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一块“试金石”,要聚焦时间节点、聚焦整改标准、聚焦薄弱环节,强化清单式管理,确保问题不解决不放手、整改不到位不放松。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度,加大追责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各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落实,各责任领导要亲自上阵,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

(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要强化组织领导,坚持上下联动,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单位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落实专人负责。要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实地督促,采取专人负责,切实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要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及时总结反思,加强政策供给,堵住监管漏洞。要严格落实“双整改”要求,破解“顽疾”的有效办法,特别是准确把握问题成因,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有效防控各类风险的长效机制,力争做到“审计一点,规范一片”。

(三)落实责任,严格要求

各责任单位按照审计整改清单,对整改情况负责,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工作安排和要求,加强与审计整改牵头部门的沟通衔接,准备好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使每一项整改结果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经得起各方的检查,及时报送整改落实工作有关报告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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