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丰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8日
宜丰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合理有效开垦有限土地资源,激发乡镇(场)工作积极性,壮大村级经济收入,保障用地占补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乡镇(场)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补充耕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补充耕地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乡镇(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项目推进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项目为土地开发项目、“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后期管护等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前期筹备、立项申报、招投标、项目施工指导、竣工验收、资金申报、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组织材料、报部备案等工作;乡镇(场)负责项目选址、权属登记、调整、调处化解土地争议矛盾纠纷、政策宣传、参与规划设计、项目施工管理,落实耕作主体、工程后期管护等工作;县发改委负责项目招投标审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支出监督管理,出具项目实施资金来源证明、工程预(结)算评审,出具竣工决算报告;水利局配合项目立项,监督项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林地开垦选址认定,办理林地采伐手续,协助乡镇(场)调解项目林权纠纷,及时出具项目实施意见和相关服务;县农业农村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将新增耕地面积列入国家有关农业政策性补贴范围,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选址、验收工作,对涉及园地开垦实施的项目出具意见;县生态环境局对拟复垦的地块,涉及土壤污染及存在水土流失风险的,审查土壤污染治理及审查项目环评报告;县审计局负责补充耕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标制、合同制、审计制、公告制等六项制度,严格开垦耕地数量质量认定,做到数量有保证、质量有提高,杜绝弄虚作假和虚增耕地。自然资源局为项目一级法人,乡镇(场)作为补充耕地项目的二级法人。
第七条 项目选址由乡镇(场)组织,会同自然资源、发改委、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村委会进行现场踏勘、查对地块位置、开垦条件等相关信息,形成项目踏勘报告。
第八条 项目应选择交通相对便利、水源充足,土地权属清楚的未利用荒草地、低效废弃园地、稀松低效残次林、废弃工矿、废弃公路、未利用建设用地(含农村可拆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项目建设地块: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地块坡度实际在25以上,土壤耕地层厚度不够;
(3)在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范围内;
(4)土壤质地低劣;
(5)自然保护地、天然林和公益林范围内的(依法依规可调整的除外);
(6)影响行洪,易被冲毁的未利用滩涂地;
(7)废弃工矿土地用途属性发生变更的地块,需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属污染地块的不得列入项目范围;
(8)其他规定不能立项的情况。
第九条 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按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和《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等文件严格把控项目投资,规划设计方案要注重生态保护理念,将水土保持治理内容纳入设计方案。
第十条 项目立项由自然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立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另行规定)。为便于项目后期管护及核查整改,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亩。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局和乡镇(场)要强化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管理,监督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岗到位,督促施工进度,控制工程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第十二条 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对确因工程需要、群众强烈要求变更的,项目建设在不突破总投资的情况下,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单位、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核定,然后再实施,项目完成并经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竣工勘测后,一次性完善变更材料。
第十三条 由乡镇(场)申请验收,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责成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到位;验收批复后,施工单位要将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移交自然资源局报备入库。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费用由县财政安排,从县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复垦费中列支,并且按照入库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核算拨付。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迁补偿及复垦施工费实行乡镇(场)包干制,由所在乡镇(场)负责项目实施,实施包干费为:农村居民点复垦为水田的5万元/亩,复垦为旱地的4万元/亩,复垦为其它农用地的3万元/亩。项目立项测量费、规划编制和复垦设计技术费等前期费用以及工程监理费、验收测量费、土壤检测费、业主管理费和竣工验收费等费用不在拆迁复垦包干费内,费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及市场行情取费,建新区的规划方案编制取费参照复垦区的方案编制执行。
第十六条 城乡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筑物拆除之后,经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确认后,由乡镇(场)申请拨付包干费用的30%,竣工验收并且报备入库之后,按新增耕地面积核算,再申请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及“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经费按《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计费,并按照《宜丰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签订施工合同,资金由自然资源局提出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核拨。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按报部备案的新增耕地面积,在项目预算中连续三年安排土壤培肥资金,其中新增耕地每年每亩300元、直接拨付给土地经营者,土地经营者必须提供正规的购买肥料的发票及带有参照物的土壤培肥影像。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分项目独立核算,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后期管护
第二十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补充耕地项目验收之后,乡镇(场)与村委会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合同,项目所在乡镇(场)督促村委及时抓好“三落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人,落实经营主体,落实项目设施管护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管护内容为:
(1)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耕种落实,防止新增耕地“非粮化”,严禁耕地“非农化”。
(2)对农田水利工程建筑物进行管护,确保排灌站、沟渠、桥、涵、闸等水工建筑物设施的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3)对田间道路等道路设施进行管护,确保系统的完整,保障通行的畅通和水土保持等系统的完好,满足项目区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通过、指标入库后的三年管护期间,乡镇(场)和村委会必须保证水田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旱地种植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三条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后,县财政给予乡镇(场)的补助工作经费为开垦为旱地和“旱改水”项目6000元/亩(含村委会不低于2000元/亩的补助工作经费),开垦为水田10000元/亩(含村委会不低于2000元/亩的补助工作经费)。给予自然资源局补助工作经费为1200元/亩,利用林地开垦为耕地,需要林业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意见的,给予林业局补助工作经费600元/亩,利用园地、农村居民点复垦为耕地的,给予农业农村局补助工作经费600元/亩。报部备案入库后,按入库面积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四条 因后期管护不到位,导致新增耕地性质改变,造成新增耕地“非农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场)负责督促恢复成耕地,并及时向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报告,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未整改到位的,造成上级部门核减指标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场)以按核减面积的实施成本及各部门单位补助工作经费收回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后期管护不到位,导致项目新增耕地抛荒或新增耕地“非粮化”的,取消土地经营者当年培肥费,由乡镇(场)负责督促整改。未整改到位而造成核减指标的,由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场)以按核减面积的实施成本及各部门单位补助工作经费收回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文件下发后生效,原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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