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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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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社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5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宜春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34号)、《宜丰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38号)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施行通用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健全公示机制

制定完善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健全公示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二)开设公示专栏

增设执法信息公示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 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三)强化事前公开

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

在执法信息公示专栏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

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要确保相关内容同步公示。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四)编制执法事项清单和流程图

编制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做好修订完善及动态调整维护工作。

(五)规范事中公示

完善执法现场公示制度,严格亮证执法和履行告知程序。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等内容。

(六)加强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结果对外公示。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撤销、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建立行政执法年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建立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文字记录

统一文书格式。根据《江西省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2022年版)》及时补充制定或修订完善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确保执法案卷资料规范统一。

规范行政执法用语。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三)规范音像记录

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及场所。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关音像记录设备,逐步建立违法案件专用办公场所,并根据需要建立音像记录场所。

(四)严格记录归档

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制定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政执法案卷材料,明确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等相关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探索建立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研究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

由秘书股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力量。

(二)明确审核范围

法制审核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三)明确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的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上述情况的有关材料由执法案件承办人提交秘书股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要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人要对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报送法制审核。

(四)建立法制审核责任制

党组书记、局长是推动落实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相关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落实“三项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部署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健全制度体系

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按照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普法宣传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经费投入

制定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年度实施计划。要落实执法装备和开展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执法装备配备等费用及时到位,保障各项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

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庭审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

附件:1.宜丰县人社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2.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3.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4.宜丰县人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5.宜丰县人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6.宜丰县人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7.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8.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9.宜丰县人社局执法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10.宜丰县人社局案卷管理制度

11.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附件1

宜丰县人社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易志华

副组长:朱小春、毛慧红、李勇、龚勇斌、肖群、刘迎、黄战华、刘海燕、陈小峰

成  员:陶晨、邸晨岭、刘蓓、漆芬艳、袁乐、陈晓聪、胡秋明、吴智华

由秘书股负责法制审核相关工作,龚勇斌、李勇任法制审核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勇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监察股,具体负责“三项制度”建设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附件2

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公示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和审查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单位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经宜丰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各执法单位管理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各执法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四)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五)受委托执法单位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 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宜丰县人民政府网作为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并说明理由。

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更正不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经本单位审查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附件3

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单位

权种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1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就业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

4.《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2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3.《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

5.《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3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规定的处罚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5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6.《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

6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及相关待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条。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6.《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九条。

7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

5.《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省政府令第22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8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2.《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9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以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其他事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10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1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12

宜丰县人社局

行政处罚

扣押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价值相当的财物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附件4

宜丰县人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具体执法项目

审核依据

提请审核部门

提交审核的材料

法制审核重点

1

行政处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2

其他类

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

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限期改正指令书、调查报告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调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3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重大案件讨论

《工伤保险条例》

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案卷、重大案件讨论会表格

行政确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附件5

宜丰县人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我局秘书股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法制机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劳动监察股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组织集体讨论会,对案件进行复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股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 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局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劳动监察股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劳动监察股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宜丰县人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 7

宜丰县人社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日常巡视检查(包括专项、重点、投诉举报等,下同)、调查取证、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进行全面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等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制作书面记录、询问笔录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正常的行政执法记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实施行政执法记录,并事先告知对方:

(一)日常巡视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二)专项行政执法行为;

(三)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行政执法行为;

(四)针对投诉开展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五)其他方面检查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日常巡视检查的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号码;

(二)检查的时间、地点、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日常巡视检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遵守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阅营业执照、台账、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考勤表等资料,巡视劳动场所等情况。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经核对后,由行政执法人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劳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日常巡视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时,需要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的,应当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身份证号、单位或家庭住址等;

(二)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

(三)询问的时间、地点;

(四)询问事项和证言;

(五)被询问人签名并按手印、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日常巡视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书面记录、声像资料等相关材料。日常巡视检查的记录材料可以单独归档保存;已作为劳动监察案件予以立案的,记录材料应当作为案卷材料保存。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及期限按照档案保存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视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动态记录: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或者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事项

记录载体

记录场所

记录内容

记录部门

记录人

1

行政处罚环节

现场检查

执法记录仪

检查场所现场

对进入检查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和当事人拒绝检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2

调查取证

执法记录仪

检查场所现场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3

先行登记保存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取证现场 

对现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4

陈述、申辩

执法记录仪

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5

简易处罚程序

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

执法现场

记录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告知、陈述申辩、处罚和文书送达的全过程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6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核查现场

对改正的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7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

执法记录仪

执法现场

对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全过程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8

行政强制环节

封存的现场执行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封存现场

对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向当事人现场宣读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记录;对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进行记录;对封存的资料和物品的清点情况进行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9

划拨的陈述、申辩

执法记录仪

陈述申辩场所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全过程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10

行政检查环节

双随机抽取过程

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随机抽取现场

对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实施执法检查执法机构负责人

11

送达环节

留置送达过程

执法记录仪、摄像机

送达现场

对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情况,说明送达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全过程进行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12

邮寄送达

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

邮寄场所

对交寄物品、交寄时间和送达结果等进行音像纪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13

公告、送达

照相机

办公场所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发布公告的网站等送达凭证进行记录

执行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

14




附件9

宜丰县人社局执法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按照性能适中、满足需要、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四条 劳动监察股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使用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

第五条 音像记录应客观真实地记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固定相关证据。音像记录设备禁止摄录存储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前,操作人员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电池电量充足,有足够存储空间。

第七条 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的,应当自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离开现场时结束。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启执法记录仪后,应按照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将执法行动目的、任务、执法人员情况的语音同期录入。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并严格按照执法行为用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行政相对人行为、有无违法行为、重要涉案物品及相关证据等。

第十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画质清晰、内容完整、记录有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过程记录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并针对相关证据及关键执法节点利用照相设备进行拍照。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一)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的;

(二)因天气情况恶劣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向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在指定的电脑或存储设备上进行存储并建立执法记录档案,统一规范管理音像资料;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或异地执法、连续执法确实无法及时按规定储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执法音像资料自导出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到期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价值的音像资料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资料: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保存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或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音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0

宜丰县人社局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宜丰县人社局及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形成的各类执法文书均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县人社局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负责日常的案卷管理。

第四条 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旨鲜明,材料客观,全面且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文字解释单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

第五条 执法文书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情况,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文字清晰,纸面干净,标点符号正确,按规定签署姓名、意见及时间,不得随意取舍、修改。

第六条 凡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视听材料、物证(含证物照片)、统计报表等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第七条 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一案一卷。按照立案、取证、审理、送达、执行、结案的顺序装订。遇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材料作为附件一并装订。

第八条 执法案卷要使用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的右上角(背面有字的在左上角)编写页号。执法案卷封皮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标。对文字材料的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没有标题的,应补拟能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的标题。

第九条 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

第十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第十一条 查借阅已归档案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外单位及个人查借阅案卷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持委托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局工作人员查借阅案卷,必须持本人工作证。

第十二条 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说明原因。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第十三条  经档案单位同意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第十四条 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 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画,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附件 11

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为提高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到用语文明规范、表达通俗准确、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全面推行“法言法语”,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一般性规定

(一)实施执法中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必要时可邀请翻译到场协助。

(二)实施执法中与相对人的见面语,应当先使用敬语“您好”,要求配合开展工作要用“请”字,告别语用“谢谢,再见!”常见行政执法文明用语如下:

1.您好!

2.对不起,请稍等。

3.请您到XX询问(办理)。

4.请您先看规定,不明白的我来解释。

5.别着急,请坐下来慢慢讲。

6.请不要着急,我尽快给您办。

7.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8.有话请讲。

9.请听我解释一下,谢谢。

10.请拿好您的东西,再见。

11.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再见。

(三)实施执法工作不得使用轻蔑、歧视、侮辱、诱导、欺骗、恐吓、威胁性语言;禁止讲脏话、辱骂当事人。常见行政执法忌语如下:

1.喂,你找谁?

2.不知道,你问我,我问谁?

3.墙上贴着呢,你不会自己看?

4.不归我管,问别人去。

5.不是说过了吗?怎么还不清楚?

6.你快点,我还有事。

7.怎么搞的,连这个也不懂。

8.你急什么,没看见我一直在忙吗?

9.是你对,还是我对?

10.谁说行,你就找谁去。

11.有意见,找领导去。

12.我的态度就这样,你能怎样?

13.随便你告我啊!

三、具体执法行为规范用语

(一)行政许可

1.收取申请材料:请坐,我们现在就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请稍等。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对不起,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原因是XX。因此,现在我们不能受理您的申请。请您按要求XX(说明应补充的资料或者应完善的手续)。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我们已对您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符合XX事项应提交材料的要求。对您申请的XX事项,我局将在X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送达有关决定。

4.确认送达地址:为便于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请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地址寄送相关执法文书。

(二)行政检查

1.亮明身份:您好!我们是XX人社局的执法人员XX、XX,现在要对XX情况进行行政检查,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请过目。

2.告知回避权:如果您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您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执法检查事项:我们根据XX(工作计划或者举报投诉、部门移送等线索),现依法对您(你单位)的XX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本次检查将全程录音录像。根据XX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您(你单位)有义务配合我局的行政检查。请做好配合检查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协助检查。

4.告知配合义务:我们将向您了解与XX工作有关的情况,请据实回答相关问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要求对方介绍情况:我们想具体了解XX情况,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6.要求提供材料:根据XX(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等规定),请您提供XX(证件、材料)。对涉及您(你单位)商业秘密的,我们将依法保密,谢谢配合。

7.对于对方提供的复印件:你好,这是你提供的XX复印件,请你在此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8.相对人或其他人对执法现场录音录像时:您可以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如实录音录像记录,但不能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9.要求签字确认笔录:请您核实一下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笔录无误,请在此处签署“核对无误,记录属实”的意见和姓名、日期。

10.确认送达地址:为便于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请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地址寄送相关执法文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我单位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及时送达,您(你单位)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11.检查结果通报:非常感谢您(你单位)对我局行政检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向您(你单位)进行通报:XX。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三)行政处罚

1.调查取证:参照行政检查部分。

2.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您好!这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果有异议,您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XX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我们就XX一案听取了您(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这是《陈述申辩笔录》,请仔细核对,如无误,请在此处签字确认。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您好!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读内容),请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告知留置送达:您好!这是《XX》,因您拒绝签字接收,依照XX(法律规定),这是XX,我们将请XX作为见证人,采用留置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6.劝告稳定情绪: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人社局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将会承担法律后果,请您配合。

(四)行政确认

1.调查取证:参照行政检查部分。

2.收取申请材料:请坐,我们现在就对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请稍等。

3.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对不起,经审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原因是XX。因此,现在我们不能受理您的申请。请您按要求XX(说明应补充的资料或者应完善的手续)。

4.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我们已对您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符合XX事项应提交材料的要求。对您申请的XX事项,我局将在X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送达有关决定。

5.确认送达地址:为便于您及时收到相关文书,请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我们将根据您填写的地址寄送相关执法文书。

四、音像记录规范用语指引

(一)开始拍摄时,应当先对记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及案由进行描述。

(二)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根据工作要求,将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工作进行全程记录,记录所产生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拍摄过程中,可以对执法环节进行说明,包括调查取证、听证、送达等。例如:今天是XX年XX月XX日,XX人社局的执法人员XX和XX,依法到XX单位(公司)进行XX检查。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四)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可以对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描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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