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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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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不得因非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 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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