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宜农(动防)罚〔2024〕7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刘某美 |
执法部门 |
宜丰县农业农村局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日期 |
2024年04月1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3日清早,宜丰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天宝乡集镇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执法人员到达举报现场,经检查,当事人屠宰的生猪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属于屠宰的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生猪产品货值金额 0.6 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379.84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宜丰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