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宜农(农机)罚〔2024〕2号 |
被处罚单位(个人) |
易某鸣 |
执法部门 |
宜丰县农业农村局 |
作出行政处罚 的日期 |
2024年04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17日下午,宜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宜丰县芳溪镇某某村进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村村民易某鸣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宜丰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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