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三)承办机构
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案情复杂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调查完成,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
4、执行: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管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举报、投诉人办理举报、投诉登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六)申请人享有权利和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劳动保障执法大队
投诉电话:0795-2990777
信函投诉:宜丰县渊明南大道与永和东路交汇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劳动保障执法大队(收)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电话:0795-2990777
办公地址:宜丰县渊明南大道与永和东路交汇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劳动保障执法大队
(九)收费标准
免费
二、行政确认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工伤认定的受理
(二)实施机构
宜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申请主体
在宜丰县内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四)受理地点
宜丰县竹乡大道12号市民服务中心人社局工伤认定窗口
(五)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六)办理条件
工伤认定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申请材料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个人提供不了的、可以提供银行流水表、厂牌、个人考勤记录等可以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或工伤快报表,(个人申报的需提供两人以上同事或目击者的证言、含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住院、出院记录,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的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6、个人申请的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信息(或申请表上盖单位公章);
7、提供受伤职工第一时间受伤照片。
8、进城务工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需提供农业户口本复印件及村委会居住证明。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795-2990528
办公地址:宜丰县竹乡大道12号市民服务中心人社局工伤认定窗口
(十)收费标准
免费
宜丰县人社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