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2024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5-28 09: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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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民惠农补贴,是党和政府惠农强农政策,是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和政府不断出台强农惠农补贴政策,加大补贴资金投入,增加农民补贴收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惠及于民,帮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党和政府惠农政策。近期,宜丰认真梳理中央、省市党委、政府的一系列惠民惠农补贴政策,选摘了与群众最密切相关的优惠政策91条,汇编成宜丰2024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供大家参阅。所编政策若有变动,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宜丰县2024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申请材料

发放形式

发放时间

咨询电话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级标准

1

教体局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发〔2013〕15号)《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3〕77号)

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800元/学年/人;原建档立卡脱贫户和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幼儿提标至1500元/年/人

填写申请(认定)表,幼儿园评审、公示、录入全国资助管理系统,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审核

1.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认定)表;2.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学期结束前

宜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0795-2756179

2

教体局

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在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小学:寄宿生每人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625元

初中:寄宿生每人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750元

填写申请(认定)表,学校评审、公示、录入全国资助管理系统,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审核

1.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认定)表;2.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学期结束前

宜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0795-2756179

3

教体局

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

填写申请(认定)表,学校评审、公示、录入全国资助管理系统,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审核

1.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认定)表;2.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学期结束前

宜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0795-2756179

4

教体局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学生免学杂费

省重点高中、特色高中800元/年/人;普通县城高中360元/年/人;2023年秋季学期入学的学生提高至1100元/年/人

无需申请

学生开学时直接减免

宜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0795-2756179

5

教体局

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

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

一次性补助每生5000元。

学生填写申请(认定)表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评审、公示、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当年高考录取结束后按录取批次核对拟受助学生的录取信息,最终确定受助名单,并在当地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1.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申请(认定)表;2.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1月20日前

宜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0795-2756179

6

教体局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奖学金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

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次性补助每生6000元。

由中职学校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送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每年12月31日前

宜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0795-2756179

7

教体局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

计算机应用专业1250元/学期,电子技术应用专业1250元/学期,服装制作与生产管理专业1000元/学期,学前教育专业 1000元/学期,机电专业1250/学期,SMT微电子专业1250/学期

学生填写申请(认定)表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公示录入全国资助管理系统,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审核

1.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2.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开学时直接减免

宜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0795-2756179

8

教体局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

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人每年2000元

填写申请表,学校评审、公示、录入全国资助管理系统,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审核

1.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学期结束前

宜丰县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0795-2756179

9

残联

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宜春市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宜市残联字〔2021〕33号)。

具有宜春市有效居住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14岁(不满15周岁)残疾儿童。

按照辅具补贴目录

按照辅具补贴目录。

按照辅具补贴目录

个人申请,乡镇残联、社区残协初审,县残联审核。

1.填写宜春市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2.残疾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

1、平台购买的,补贴资金转给辅具供应商。2、个人购买的,补贴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按照《宜春市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试行)》执行

0795-2787110

10

残联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赣残联字〔2011〕2号)、《关于2016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函》(残联维权函〔2016〕15号)。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每人每年260元

个人申请,申报材料由乡镇残联收集汇总后上报县残联。

1.填写江西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报审批表;2.身份证、残疾证、购车发票复印件。

补贴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0795-2787110

11

残联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残联厅函〔2021〕304号)。

1.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2.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3.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4.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评定当年一次性补助150元。

个人申请,申报材料由乡镇残联收集汇总后上报县残联。

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

补贴统一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0795-2787110

12

残联

残疾人高校新生奖励

《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高校新生奖励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22〕24号)

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层次的残疾新生。

一次性补助: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5000元。

个人在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申请大学新生奖励补助。

1.填写江西省残疾人高校新生奖励申请表;2.身份证、残疾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补助统一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按照《江西省残疾人高校新生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0795-2787110

13

民政局

孤儿基本生活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4)31号。

认定孤儿。

集中供养1940元/月 散居1450元/月

1.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3.审批。县民政局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批表》一式两份,并递交以下材料:

1.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3.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具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孤儿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同时须附上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孤儿监护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按月发放,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月8日前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0795-2788310

14

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9〕4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4)31号。

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450元/月,1.享受低保的补差发放。

2.无享受低保的,全额发放。

1.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3.审批。县民政局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以下材料:1.儿童家庭户口及其监护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儿童免冠1寸照片;3.亲属作为儿童监护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4.填写完备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书》;5.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类别,需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①儿童父母死亡: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②儿童父母失踪、失联: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失踪的报案证明(报案时间离申报时间不得少于2年);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街道办)查验+县民政局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③儿童父母重残:应提供父(母)亲1、2级残疾人证;④儿童父母服刑: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父(母)亲刑期须在1年以上(含1年)。

按月发放,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月8日前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0795-2788310

15

民政局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1〕23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4)31号。

残疾孤儿(重度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500元/月

1.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3.审批。县民政局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申请时需填写《宜丰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照料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

按月发放,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月8日前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0795-2788310

16

民政局

孤儿助学金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实施 2019 年度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通知。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10000元/年

1.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3.审批。县民政局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申请时需填写《宜丰县孤儿助学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入取通知书。

按月发放,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月8日前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0795-2788310

17

民政局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保障制度的通知。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10000元/年

1.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3.审批。县民政局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请时需填写《宜丰县事实无人抚养助学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入取通知书。

按月发放,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月8日前(7.8月停发)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0795-2788310

18

民政局

离任两老人员生活补助金

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赣民字〔2021〕67号。

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全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正常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符合上述条件,但已被招聘或录用为干部或职工的;已享受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该生活补助。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刑事处罚的;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不得享受该生活补助。

1档,任职10-15年(不含),420元/月;第2档,任职15-20年(不含),440元/月;第3档,任职20年及以上,460元/月。

1.个人提出申请;2.乡镇初审;3.县委组织部民政局审批;4.县财政局发放补助。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审批表(收件标准:1.原件,一式三份,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字,乡镇党委、政府盖章);任职免职文件、当选证书或其它任职证明(收件标准:原件和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党委、政府公章);2.身份证复印件(收件标准:复印件1份);3.社保证明(收件标准:原件1份)。

按季度发放,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季度后一个月内发放

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0795-2788313

19

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

宜丰县户籍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0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

1.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由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3.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4.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

申请时需填写《宜丰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按月发放,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月10日前发放

宜丰县民政局驻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0795-2788323

20

民政局

高龄津贴

宜党办发〔2011〕37号

宜丰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人

80-89周岁:60元/月;90-99周岁:150元/月;100周岁以上500元/月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

1.填写《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3.户口簿;4.社保卡5.联系电话。

按季发放,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季度后一个月内发放

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0795-2788310

21

民政局

特困供养补助资金

《宜春市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宜民明电〔2022〕50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4〕31号)

特困人员

2024年农村特困人员全自理930元/人/月,半失能,全失能1220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人员1220元/人/月.

本人(或委托他人、村居委会)申请-乡镇受理(填发告知单)-实地调查(同时乡镇发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初审,公示(县级出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审核确认(填发告知单)。

(一)窗口申请

1.所有共同、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或通过支付宝电子授权);3.签署《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告知书》。

(二)网络申请

可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社会救助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请。

(三)入户调查

1.收入证明;2.残疾证、疾病证明书、发票及结算单等困难证明;3.户口簿、电卡编号、社保卡账号、联系电话。

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

每月10日前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95-2788320

22

民政局

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

《宜春市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宜民明电〔2022〕50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4〕31号)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或照料护理人

2024年特困自理对象100元/月,半失能对象375元/月,失能对象1500元/月。

签订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履行照料护理义务-发放照料护理费。

本人身份证原件;

本人户口簿;

照料护理协议;

联系电话。

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

每月10日前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95-2788320

23

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

《宜春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21]18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4〕31号)

低保对象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2024年城市低保标准93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715元/月。

本人(或委托他人、村居委会)申请-乡镇受理(填发告知单)-实地调查(同时乡镇发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初审,公示(县级出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审核确认(填发告知单)。

(一)窗口申请

1.所有共同、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或通过支付宝电子授权);3.签署《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告知书》。

(二)网络申请

可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社会救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请。(三)入户调查:收入证明;残疾证、疾病证明书、发票及结算单等困难证明;3、户口簿、电卡编号、社保卡账号、联系电话。

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

每月10日前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95-2788321

24

民政局

五项基本惠民殡葬服务收费减免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76号

1.具有宜丰县户籍的城乡居民;2.宜丰县在校全日制非宜丰县户籍的学生;3.驻宜部队现役军人;4.在宜丰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宜丰户籍人员;与驻宜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5.具有宜丰县户籍但在宜丰县外办理火化且未享受火化所在地基本殡葬免费服务的城乡居民;6.由宜丰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尚未上户籍的儿童,出生后尚未上户籍的婴儿;7.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1.免除普通殡仪专业用车遗体接运费360元/车·次;2.遗体冷藏费360元(3天);3.遗体火化费500元/具(普通火化炉);4.骨灰寄存费40元/盒(一年);5.具有宜丰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免除上述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再免费提供环保型骨灰盒一个(约200元)并免除3年的骨灰寄存费用。

丧事承办人(丧属)填写宜丰县殡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

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丧事承办人(丧属)身份证;申请免费提供骨灰盒并免除3年骨灰存放费用的,需按对象类别提交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证》或特困对象供养证(特困对象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现场免除

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0795-2788036

殡葬服务接运费、冷藏费、火化费、骨灰一年寄存费当场立即予以免除;骨灰盒交齐材料者现场领取

25

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宜春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宜民字〔2022〕37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赣民发〔2022〕1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4〕31号)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本人(或委托他人、村居委会)申请-乡镇受理(户籍或生活地乡镇、特殊情况可向县民政局申请)(填发告知单)-实地调查(同时乡镇发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初审-公示(县级出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审核确认(填发告知单)(急难型由乡镇审核确认,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由县级审核确认)。

(一)窗口申请

1.所有共同、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填写《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或通过支付宝电子授权);3.签署《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告知书》。

(二)网络申请

可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社会救助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请。(三)入户调查:收入证明;残疾证、疾病证明书、发票及结算单等困难证明;户口簿、社保卡账号、联系电话。

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

随时审批随时发放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95-2788320

26

民政局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赣民字〔2005〕60号、《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宜民字〔2024〕31号)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

城市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35元,农村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15元。

本人(或委托他人、村居委会)申请-乡镇受理(填发告知单)-实地调查-乡镇初审,公示-县级审核确认.

(一)窗口申请

1.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本人户口簿;

3.精简退职证及其他精简退职证明材料:

4.签署《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告知书》。

通过江西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

每月10日前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795-2788321

27

人社局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

入驻企业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费全免,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入驻企业、个人每月月底之前全额缴纳当月电费,每季度自主申请。

电费补贴申请表,入驻申请表,入驻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每季度电费补贴发票。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季度发放

县创业孵化

基地:

邹伟赟

18770456261

28

人社局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财金[2023]75号)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外,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国家、省级、县级统筹补贴50%

国家、省级、县级统筹补贴

50%。

国家、省级、县级统筹补贴50%

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审查推荐—银行放款—贷后服务—贷款回收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2.营业执照;3.反担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抵(质)押物权证(免除反担保或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通过财政一体化支付

财政核算季度贴息无误后一个季度内发放

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0795-2990733

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29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小型、微型企业;2.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现有在职人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1.法人身份证或社保卡;2.与1年内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工资流水记录和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3.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0

人社局

一次性交通补贴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

县外务工城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

城乡脱贫劳动力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

本人申报,村级(社区)证明并公示,乡镇审核,宜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复核公示发放。

1.填写《宜丰县就业帮扶交通补贴审报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社保卡。3.务工证明。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宜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办事大厅:0795-2990732

31

人社局

一次性创业补贴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在校生和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务工农民工;就业困难群体。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本人申报,宜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发放。

填写《宜丰县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报表》;《宜丰县返乡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报表》;《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报表》。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劳动合同(返乡农民工提供);农民工户籍证明(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创办企业的人员提供);进货单(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提供);销售明细报表或服务清单(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宜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办事大厅:0795-2990732

32

人社局

一次性求职补贴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90号)

毕业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本县行政区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低保家庭毕业生;(二)残疾毕业生;(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四)脱贫人口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五)困难残疾人家庭毕业生(六)特困人员毕业生。

每人标准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困难情况的毕业生不重复享受。

1.本人申报(毕业学年的9月20日至10月30日);

2.校验初审(系统校验,学校初审。);

3.公示复核(汇总公示,人社复核。)

4.拨付资金

1.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户口簿》;低保金发放凭证。2.残疾毕业生:提供残疾证,1-8级残疾人证。3.在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提供贷款合同,个人征信报告。学校资助部门盖章的助学贷款证明。4.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外省户提供户籍地县级及以上部门脱贫户及监测对象证明材料。5.困难残疾毕业生:残疾证、脱贫户及监测对象证明、低保证明。6.特困人员毕业生: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证明。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宜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办事大厅:0795-2990732

33

人社局

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

对城乡贫困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

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放)。

个人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jiangxi.gov.cn):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申领

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3.贫困证首页及家庭成员页复印件;4.本人社保卡复印。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每年11月底前发放

宜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技能开发股:0795-2990732

34

人社局

社会保险补贴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宜丰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宜县就办字[2023]7号)

在本县从事灵活就业并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的4050人员、残疾人、城乡低保户)。

按每年不超过5000元/人标准执行。

本人到社区、乡镇保障所申请,党工委受理,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复审,资金拨付。

1.填写《宜丰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审批表》;《宜丰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个人承诺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3.就业创业证;4.就业、经营主体证明材料;5.6个月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

申报时间以每年文件出台为准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股0795-2990232

35

卫健委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100元/人/月

本人申请,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乡镇初核上报,县级确认

1.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2.申请人身份证;3.户口本;;4.结婚证(离婚的要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仅做参考);6.社保卡账号。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

年度一次性发放到位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795-2758685

36

卫健委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24】36号)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1200元/人/年

本人申请,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

1.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3.户口簿;4.结婚证(离婚的要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5.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6.社保卡账号。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

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 性发放到位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795-2758685

37

卫健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口字【2008】45号)

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三级以上)以及手术并发症的计划生育家庭

伤残:6600元/人/年;死亡:49-59周岁7800元/人/年,60岁及以上9720元/人/年,40-48周岁4800元/人/年;手术并发症:三级312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一级6240元/人/年

本人申请,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

1.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3.户口簿;4.结婚证(离婚的要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5.子女死亡证明或伤残三级以上证明;6.社保卡账号。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

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795-2758685

38

卫健委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农村户口,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女户,二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的在读高中女孩

1000元/人/年

本人申请,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

1.填写《关爱女孩阳光助学申请表》;2.女孩及父母身份证;3.女孩及父母户口本;4.社保卡账号。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

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795-2758685

39

卫健委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

年满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5000元/人

本人申请,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乡镇初核上报,县级确认

填写《江西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申请表》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

年度一次性发放到位

县卫健委家庭发展股:0795-2758685

40

卫健委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

《关于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6]11号)

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的在岗乡村医生

每人960元/年

本人申请,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

1.填写江西省乡村医生不愿退出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复印件。3.乡村医生证或从业证明。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

当年发放

宜丰县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股:0795-2758652

41

卫健委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

《关于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6]11号)

年满60周岁,且从业满20周年的退休离岗乡村医生

每人3600元/年

本人申请,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

1.填写江西省乡村医生自愿退出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复印件。3.乡村医生证或从业证明。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

当年发放

宜丰县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股:0795-2758652

42

卫健委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岗位补助

《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赣财社〔2009〕59号)

注册在岗乡村医生

每人1800元/年

本人申请,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

县、乡两级确认在岗,不用提交资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

当年发放

宜丰县卫健委基层卫生健康股:0795-2758652

43

妇联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

《江西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19〕34号)

由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且之前未领取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金”、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金和省级专项彩票“两癌”救助金。

一次性救助每人10000元人民币。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提出救助申请,乡、村妇联收集材料,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县妇联,县妇联协调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核实申报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上报市妇联.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低保、特困、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住院小结复印件。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妇联组织收到资金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

0795-2765875

44

总工会

困难职工帮扶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西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办发〔2020〕56号)

建档困难职工及遇到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的职工

1.基本生活救助类: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2.医疗救助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3.在校生活费补助: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就学地的城市低保标准6个月总和、高等教育(大学本、专科)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就学地的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困难职工家庭多子女上学的,补助总和不超过每户每年1万元。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补贴标准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且不重复享受。5.法律援助项目根据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1.自愿申报

2.摸底调查

3.评议公示

4.信息比对

5.认定建档

1.生活救助:①申请表;②承诺书;③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④疾病诊断书及相关医疗支出票据;⑤家庭收入证明,提供一年工资流水或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⑥低保证明;残疾证明;江西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授权申请表;⑨公示图片。

2.医疗救助:①申请表;②承诺书;③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④家庭收入证明,提供一年工资流水或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⑤近一年内的入院证明;⑥近一年内的出院小结;近一年内的医疗发票复印件或经医保、职工互助保障报支后的结算单;疾病诊断书;江西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授权申请表;⑩公示图片。

3.助学救助:①申请表;②承诺书;③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④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及缴费依据等复印件; ⑤家庭收入证明,提供一年工资流水或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⑥“金秋助学”推荐相关表格;江西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授权申请表;⑧公示图片。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在收到省总工会下达送温暖资金后及时发放位,年度资金当年使用完毕

宜丰县职工服务中心

0795-2765850

45

住建局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住建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8〕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村[2022]8号

居住在C、D级危房户或无房户,有改造意愿的农村边缘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

中央补助户均14000元。

省级补助户均3000元。

县级配套户均2000元

1、个人申请

2、集体评议

3、入户审核

4、审批核准

1.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附件1);2.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附件2);

3.《农村危房改造建房质量检查表》(附件3);4.《农村危房改造建房安全验收表》(附件4);5.《农村危房加固改造质量安全检查表》(附件5);6.农户(夫妻)身份证、户口簿和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所需资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到人

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按比例拨付补助资金,新建房屋的,开工后必须及时拨付不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全部资金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维修加固房屋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部拨付到户。

县住建局乡建股:0795-2765502

46

住建局

住房租赁补贴

宜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宜市建字(202037号(各县(市)参照执行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脱贫解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城镇低保15平方米/人/月、每平方米4元,城镇非低保10平方米/人/月、每平方米3元

1、本人申报

2、社区初审公示;3、社区党工委复核;4、住建局终审公示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租房租赁证明及租赁合同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4.工作收入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

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发放

按季度发放

宜丰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0795-2751806

47

农业农村局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种植业)

关于印发宜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号

参保水稻完全成本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

45%

25%

5%

5%

承保结束后承保公司应及时将补贴资金申请及保单、相关数据等报送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县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审核并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拨付给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对缴纳对应比例保费的农户出具的保险单、专项资金审批表等

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对应各级财政预算,通过财政一体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承保机构申请补贴后一个季度内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与粮油站0795-2765321

所填补贴标准为保险保费金额对应比例,财政补贴外的剩余部分由农户自担

参保油菜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

45%

25%

5%

48

农业农村局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养殖业)

参保能繁母猪、育肥猪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

50%

25%

5%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站0795-2765321

49

林业局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森林)

参保商品林的散户和林农企业

30%

25%

15%

15%

县林业局产业发展股0795-2780680

参保公益林的散户和林农企业

50%

50%

50

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省级地方特色)

参保对应标的(油茶、蔬菜、茶叶、中药材、柑橘种植、肉牛养殖、淡水养殖等)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

30%

15%

30%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与粮油站0795-2765321;林业局产业发展股0795-2780680

51

应急管理局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农村住房)

在本省农村拥有住房且参保的江西户籍农户

33%

33%

县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股0795-2789179

52

农业农村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赣财农指〔2023〕37号)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

112元/亩

村组登记-两榜公示-乡镇初核-县级确认-发放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农户登记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集体部分登记表》。

通过“社保卡”或主体银行账户发放

每年6月30日前发放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股:0795-2766055

53

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补贴

《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丰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6号)

全县购买农机的农户和农业组织(含:合作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等等)

按照不同品目、厂家、型号享受10-40%不等的补贴

(以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确认额为准)

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品目、厂家、型号享受不超过同类型机具国家补贴30%的累加补贴(以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确认额为准)

本人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公示。(其中省补与国补同时实施,实施省补之前申请人先要申请国家补贴)

1.《补贴申请表》;2.《累加补贴申请表》(如果机具品目能够享受省级累加补贴)3.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申请人为组织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4.社保卡(申请人为个人提供)或银行卡(申请人为组织提供)复印件;5.购机发票;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2-3个月发放一批

县农业农村局

0795-2765321

54

农业农村局

农机报废补贴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0]32号)

全县申请农机报废的农户和农业组织(含:合作社、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等等)

按照不同品目、型号享受数额不等的补贴

(以江西省农机报废补贴系统确认额为准)

本人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确认、公示。

1.农机来历证明材料(农机原始上户档案、购买发票、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等);2.报废补贴申请表(表上需要农户选择的报废服务企业盖章);3.报废补贴确认表(表上需要农户选择的报废服务企业盖章);4.报废前、中、后照片。其中,包含拆解后图片:发动机图片、变速箱、机架方向机(整机)图片;5.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申请人为组织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6.社保卡(申请人为个人提供)或银行卡(申请人为组织提供)复印件;7.农机报废委托书;8.整机铭牌、发动机铭牌(现场核验之后取下与报废档案一同保存);9.报废之前机主的人机合影;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2-3个月发放一批

县农业农村局

0795-2765321

55

农业农村局

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2〕29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财农〔2018〕30号)

根据扑杀畜禽实际数量,按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中上报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扑杀猪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头、马12000元/头,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国动物卫生监测信息平台监测系统/疫情系统”填报监测信息/疫情信息。报送疫病监测阳性处置工作报告。填写扑杀补助经费申请表,经县级农业农村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向上级申请扑杀补助。

每年3月5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29)日期间强制扑杀实施情况,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发放一批

县农业农村局

0795-2765321

56

农业农村局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2〕29号)

从事生猪、家禽、牛、羊养殖的场户

生猪2元/头.年、牛3元/头.年、羊1.5元/头.年、蛋禽(种禽)0.4元/羽.年、肉禽0.2元/羽.年。对散养户和小型养殖场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

登录“赣农服”小程序,在“赣牧医—免疫管理”模块中填报免疫信息。未赋码的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组织、乡(镇)先赋码注册。

在系统开放资金申请时间段内,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公示。

补助资金申请表、抗体检测报告、引种证明、检疫票证等。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上下半年各一次:6-7月、12月底

县农业农村局

0795-2765321

57

乡村振兴局

雨露计划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赣扶移字〔2018〕3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乡振综字〔2022〕6号)、关于调整监测对象消除风险后雨露计划补助政策享受周期的通知(赣乡振函〔2023〕13号)

农村脱贫户和需要实施教育帮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的学生。

1500/人/学期

无需学生申报,由乡镇按照江西省大数据平台雨露计划管理系统信息比对的在校学生信息,通过进村入户核实后,由所读学校开具学籍证明或由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将相关核实情况录入雨露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经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后,直接由财政部门通过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1.填写《江西省雨露计划中高职业政策落实情况档案表》;

2.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江西省雨露计划学生就读信息核实情况表》;

3.入户核实的继续学习学籍证明复印件。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国家比对信息发布后2个月内发放完成

宜丰县乡村振兴局巩固拓展股0795-2768002

58

乡村振兴局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扶贫和移民产业信贷通”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扶移字〔2016〕10号)、《关于转发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赣银保监发〔2021〕2号)、《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

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以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 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 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经过村级初评小组、乡级评议小组、县评级授信工作领导小组评级审核后,由金融机构评审授信。贴息工作由我县各合作银行提供明细数据,并经各乡镇(场)、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复核,确定贴息名单。

填写脱贫户评级授信表,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于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放款。贷款条件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按季度经合作银行按贴息名单统一发放

按季度发放

宜丰县乡村振兴局

0795-2768786

59

水利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按政策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的移民个人

600元/人/年

1.县级下发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动态调整通知。2.乡镇(场)上报大中型水库移民动态调整明细表。3.县级核定后,乡镇通知村组对名单公示,并拍照留档。4.县级正式行文上报市级备案。5.核对大中型水库移民身份证、社保卡账号等信息。6.次年将发放名单提供财政,按核定名单每人600元补助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

无需申请材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至移民个人社保卡

按年度发放

县水利局水库移民股0795-2756190

60

林业局

省级财政林业补助项目--林下经济种植补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2〕21号);《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药材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通知》(赣林规〔2020〕6号)

森林药材资源培育实施主体

1.木本类补助标准500元/亩;2.多年生草本补助标准400元/亩;3.一年生草本补助标准200元/亩。

本人申请,林业工作站勾图核实确认,县林业局上报省市,省市抽检核实后确认面积,再发放补助资金。

1.森林药材小班图纸;

2.“一卡通”账号。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依照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省级林草部门审核确认的县级验收结果后发放

县林业局林业种苗、林场与科技推广站:
0795-2780025

61

林业局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

《江西省省级财政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环〔2019﹞6号);《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林业综合督查的通知》(赣林函字〔2023〕209号);《江西省2023年度营造林实绩督查考核办法》

对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包含更新改造和补植改造)的农户,根据省有关规定,分改造类型发放补助到人

1.更新后营造珍贵树种:800元/亩;2.补植改造:300元/亩。

1.实施主体选择低产低效林实施改造后,向当地林业工作站申报;2.林业工作站技术人员现场核实查看是否符合列入补助范围的条件;林业工作站把符合条件的低产低效林改造上报至县林业局;3.县林业局将申报材料及表格汇总向省林业局进行申报;4.省林业局组织开展省级核查;5.待省林业局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林业局根据验收成果拨付给实施主体。

1.低产低效林改造实施合同;2.实施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社保卡信息;3.山场林权证复印件或山场转让合同;4.苗木良种发票。

通过财政惠民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依照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省级林草部门确认的县级验收结果后发放

宜丰县林业局造林绿化股:0795-2780191

62

林业局

非国有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19〕4 号)、《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

非国有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不含集体)及管护人员

16元/亩

5元/亩

林权权利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公益林年度更新录入生态公益林管理数据库。

1.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2.林权证。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依照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县级验收后发放

县林业局工作总站:0795-2780467

63

林业局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补助

《江西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资环〔2019〕2号、《江西省中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资环〔2019〕1号

林权权利人

18元/亩

林权权利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天保林年度更新录入天保林工程管理数据库。

1.签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协议》、《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管护协议》;2林权证。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依照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县级验收后发放

县林业局工作总站:0795-2780467

64

林业局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项目--油茶产业发展补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9号);《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油茶资源高质量培育建设指南(修订)>的通知》(赣林产字〔2022〕52 号)

油茶资源培育实施主体

符合要求的油茶新造(含更新改造)、改造和提升,分别补助1000元/亩、400元/亩、200元/亩。

油茶经营主体申报,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后上报县林业局,经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

1.油茶苗木二证一票一签;2.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开户行及账号;4.经营主体电话号码。

一卡通(社会保障卡)或
银行帐号

中央油茶补助资金下发,依照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经验收合格后发放

县林业局产业股:0795-2780680

65

林业局

省级财政林业补助专项---油茶产业发展补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9号);《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油茶资源高质量培育建设指南(修订)>的通知》(赣林产字〔2022〕52号)

油茶资源培育实施主体

1.新造高产油茶林、更新改造低。产油茶林1000元/亩;2.抚育改造低产油茶林400元/亩;3.提升低效油茶林200元/亩。

油茶经营主体申报,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后上报县林业局,经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

1.油茶苗木二证一票一签;2.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开户行及账号;4.经营主体电话号码。

一卡通(社会保障卡)或
银行帐号

省市油茶补助资金下发,依照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经验收合格后发放

县林业局产业股:0795-2780680

66

林业局

省级财政林业补助专项-毛竹产业发展补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1〕18号)、《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规〔2022〕3号)

竹资源培育实施主体

1.毛竹丰产林基地建设300元/亩;2.笋竹两用林基地建设500元/亩;3.新造雷竹笋用林600元/亩;4.新建竹林道路1.2万元/公里。

毛竹林经营主体申报,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后上报县林业局,经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

1.林权证;2.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开户行及账号;4.经营主体电话号码。

一卡通(社会保障卡)或
银行帐号

省级竹产业专项资金下拨,依照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发放

县林业局产业股:0795-2780680

67

林业局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项目--林业贷款贴息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

上一年度存续并正常付息,纳入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且贷款资金使用用途为林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实施主体

按照年贴息率3%的标准预测算贴息需求,单个申请主体年度获得的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林业项目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按日计算贴息;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贴息期限为3年。

按照省林业经济发展中心下达的林业贷款贴息需求申报范围和申报要求,由林业生产经营贷款主体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贴息对象向市林业局申请,再经省林业经济发展中心最终核定。同时贴息申报主体通过江西省林业金融服务平台(网址https://fs.smfor.org.cn/lyjr/index/index)进行线上申报

贴息申报主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1.贴息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有经办人的,还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凭证等(同一项目单位多笔贷款和一笔贷款分多笔借出和归还的,均需分别按每笔借款逐一填报借出日期和还款日期,借还款期限以银行借款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3.2024年度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承诺书(附件2);
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含详细借还款记录),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应为材料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
5.造林项目、竹林经营道路建设项目,须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证明;
6.林产品加工项目,须提供采购合同、转账支付凭证及企业固定资产入账凭证等;
7.森林康养、森林旅游项目立项报告、施工合同及项目资金转账支付凭证及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申报主体属林农个人的通过财政惠民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依照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省级林草部门确认的县级验收结果后发放

县林业局财务股:0795-2780301

68

应急管理局

灾害应急和生活救助资金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20209号)

本县范围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一般不超过15天

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定、县备案”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

收到资金文件30天内

县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股0795-2789179

69

应急管理局

冬春救助资金

不低于130元/人

70

应急管理局

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最长不超过90天。

71

应急管理局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因灾倒房重建每户不低于2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每户不低于2.5万元;因灾损房维修每户不低于2000元。

72

应急管理局

干旱灾害救助资金

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一般不超过30天

73

应急管理局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因灾死亡人员家属。

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

无需申领,政府直接进行发放。

县应急管理部门确认为因灾死亡,直接进行发放,无需申请材料。

现金发放

接到因灾死亡人员信息15天内

74

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优待金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22〕51号)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为其家庭发放。

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半年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75

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退役军人字〔2018〕8号)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退役时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生活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

按月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76

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生活补助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士兵职业教育和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38号

2010年冬季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军士和转业军士。

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生活补助每月300元。

本人申请,填写报名表,县局初审,上报市局。

退伍证、身份证复印件、报名表一式三份以及结业证。

每年12月底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77

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2013〕7号

1.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2.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3.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残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

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每年10月底前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78

退役军人事务局

离退休人员经费、服务管理机构经费

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军士,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离休退休军人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工资。

依据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按月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79

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属丧葬补助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死亡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按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发6个月。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随时审批

随时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0

退役军人事务局

残疾军人丧葬补助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因病死亡的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

为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随时审批

随时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1

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优抚对象丧葬补助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死亡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随时审批

随时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2

退役军人事务局

残疾抚恤金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3〕46号)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2023年8月起每人每年一级因战、因公、因病124410、118250、112250;二级因战、因公、因病112590、104700、98900;三级因战、因公、因病98780、91130、83760;四级因战、因公、因病80970、71740、64700;五级因战、因公、因病63240、54270、49470;六级因战、因公、因病49400、45890、38040;七级因战、因公36870、32380;八级因战、因公23280、20910;九级因战、因公19330、15240;十级因战、因公13580、11390(单位:元/年)。

个人申请、县局初审,市局终审,省厅备案。

个人申请书;原始病历;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原件。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3

退役军人事务局

定期抚恤金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3〕46号)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烈属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30740元(单位:元/年)

个人申请、县局初审,市局终审,省厅备案。

个人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三属定期抚恤金申请审核表;三属抚恤补助对象信息采集表;其他证明文件。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4

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3〕46号)

在乡老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9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2868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28440元(单位:元/年)

个人申请、县局初审,市局终审,省厅备案。

个人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退役证原件以及在乡证明。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5

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3〕46号)

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0830元/年

个人申请、县局初审,市局终审,省厅备案。

个人申请书;原始病历;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原件;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6

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参战参试涉核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3〕46号)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11460元/年

个人申请、县局初审,市局终审,省厅备案。

户口本、身份证、退役证原件;江西省部分军队退役等人员登记审核表;个人申请书;入伍登记表、退役登记表、其他涉及参战参试的档案材料。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7

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3〕46号)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生活补助。

8280元/年

个人申请、县局初审,市局终审,省厅备案。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申请书;烈士证明书以及关系证明。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8

退役军人事务局

60周岁农村籍老年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3〕46号)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发放57.33元

本人申请,乡镇受理,县局初审,市局终审,省厅备案。

身份证、户口本(农业户口)、退役证原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养老保险证明。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89

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优抚对象门诊补助

《江西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赣退役军人发〔2023〕8号)

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

各地自行定发放标准

按年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90

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三难补助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各地自行定发放标准

本人申请,乡镇受理,县局初审。市局终审。

身份证、户口本、退役证原件;申请材料以及困难证明。

随时审批

随时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91

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对象春节、八一慰问金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各地自行定发放标准

春节前、八一前发放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0795-2757769

宜丰县2024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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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宜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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