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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申请办法及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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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申请办法及审核程序

一、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事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临时救助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
(五)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二、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机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或网络自助申请。
2、受理。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审查。
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机构),将受理或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中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申请无关的信息。申请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结束后,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公示情况。
5、民主评议。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规定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6、审核确认。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在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
三、社会救助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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