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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侵害社保基金典型案件——失业人员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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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1月,东莞市人社局执法科收到举报人来电,称东莞市某酒店员工胡某疑似在就业的同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核查,发现胡某于2018年5月到2019年1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2018年7月,胡某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时未如实告知重新就业的情况,涉嫌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且数额较大,东莞市人社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书》[(2019)粤1971刑初4343号]认定,2018年4月胡某失业,于同年5月向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胡某重新就业,于2018年5月16日入职某酒店任司机,酒店为其办理参保时发现无法办理,经询问胡某表示自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致使其不能参保。于是酒店要求胡某停止领取待遇以便参保,胡某表示知道但却一直未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胡某隐瞒自己重新就业的事实,继续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至2019年1月,骗领失业待遇共计人民币16169.4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全额退还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警示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作用之一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隐瞒重新就业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属于骗保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重新就业后务必当月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诚信守法,自觉抵制欺诈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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