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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通报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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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重点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研究,现将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宜丰某采矿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0日,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丰某采矿公司开展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开采的矿石通过车辆运输到山腰的矿石中转场,再通过挖掘机装卸至车辆上运输至选矿厂分选。该矿石中转场建有一个约10000㎡的钢棚,用于矿石中转、贮存,钢棚顶部安装有喷雾降尘设施。现场检查时,该矿石中转场钢棚内有4台挖掘机处于连续性原矿装卸作业,但现场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较大,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证明了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通过调查,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三部分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细化条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的行为处4.5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是采矿企业应尽的责任。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未对粉尘等污染物排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工业企业要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员工环保宣传教育,完善环保工作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案例2宜丰材料公司擅自将污水站污泥(一般固废)交由他人处置,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宜丰某材料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黄某对污水站污泥进行处置,但未对黄某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证明了该公司擅自将污水站污泥(一般固废)交由他人处置,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且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存在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宜春市宜丰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件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要切实做好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作,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如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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