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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宜丰县天宝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彭霄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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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霄同志并天宝乡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规定,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县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8月25日起,对你单位原党委副书记、乡长彭霄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由县审计局经责办主任黎平同志任组长;审计组成员黄艳蓉(主审)、周敏。

附件:1.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2.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3.宜丰县审计局文明审计要求

中共宜丰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宜丰县审计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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