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16 15: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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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赣税发﹝2020﹞15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在2020年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2020年已按250元标准交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差额30元部分,在交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时一并补缴(即310元)。财政补助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

财政全额补助个人缴费的城乡困难居民(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十四类退役士兵以及脱贫攻坚过渡期内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贫困人口),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征缴。

二、集中征缴期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间为:2020年10月1日-2021年3月31日。特殊情况(流动人员子女、新生儿、退伍军人、大学生毕业返乡、新迁入人员、出国人员回国、劳改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的城乡居民可在非集中征缴期到乡镇(场)医保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新生儿自出生后3个月内凭出生证明和户口本等材料可免费到各乡镇(场)医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其他人员超过年度参保集中缴费期视为中断当年度参保,在交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费用时一并补缴医保费用。

根据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体化征缴实施方案》(赣税发﹝2020﹞146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将由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逐步调整过渡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设两年过渡期。集中征缴期变化不减损参保人员医保待遇。

三、重点工作

(一)数据清理。各乡镇(场)、税务、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持续开展数据清理工作,重点清理重复参保、证件号码及姓名错误等数据,及时将新参保、中止参保、停止参保、参保变更等信息及时传递到税务部门,不断提升参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动员部署。税务、医保部门及各乡镇(场)要召开征缴动员大会,进行工作部署,制定征缴计划,细化征缴措施,压实征缴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征缴任务。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场)、税务、医保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在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发布征缴公告,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视频等进行政策推送,在乡镇(场)、村(居)委张贴宣传单、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确保征缴政策、征缴流程等事项家喻户晓。

(四)强化代征。税务部门继续做好与代征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各代征银行沟通,确保银行柜面缴费、微信缴费、手机银行缴费等畅通高效。乡镇(场)可以采取由村(居)委会指定的经办人通过收取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代征代缴。

(五)畅通渠道。税务部门要继续稳定畅通多元化缴费渠道,确保“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缴费渠道稳定高效,不断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同时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室要合理安排服务资源,确保居民缴费顺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征缴工作机制,合力做好所辖区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精心部署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缴工作方案,把征缴工作任务按要求落实到村、组。要稳定参保缴费工作队伍,进一步落实问题协调处理机制,提高征缴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压实责任监督。要逐级压实征缴责任,确保上级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实到位。要认真开展征缴监督,强化进度跟踪,对执行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征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要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缴费人权益。

附件: 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

分解表

                         2020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任务分解表

乡镇名称

2021年度参保人数任务

新昌镇

51189

澄塘镇

22454

棠浦镇

21068

新庄镇

15548

花桥乡

10996

同安乡

7932

天宝乡

15373

潭山镇

14869

双峰林场

4664

黄岗镇

10072

车上林场

6946

芳溪镇

23425

石市镇

32553

桥西乡

14779

石花尖垦殖场

4998

黄岗山垦殖场

7942

合计

26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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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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