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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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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

(试行)

为依法深入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涉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水平,促进我县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宜丰县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试行)》。

一、"红黑榜"对象

红黑榜",即旅游红榜和黑榜的简称,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对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及文明旅游行为的表扬和对诚信缺失企业、从业人员及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游客的曝光来体现,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对诚信经营的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宾馆、星级乡村旅游点等涉旅企业、先进旅游从业人员及游客的先进事迹公开表扬。

(二)对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宾馆、星级乡村旅游点等涉旅企业经营行为中的诚信缺失、旅游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及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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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严重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二、"红黑榜"标准

(一)"红榜"标准。

1.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诚信经营等事迹被市级以上旅游部门通报表彰、肯定或被媒体宣传的;

2.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挽救国家人民财产,避免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3.经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行业组织竞赛、评选或创

建活动中获奖的涉旅企业、集体或个人。

4.经相关部门专家认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黑榜"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具有下列严重失信信息之一的,应当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1.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

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

者主要责任的;

3.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


法权益,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4.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

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

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6.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发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应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8.在旅游活动中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具体参照国家文化与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导意见》

(旅办【2015】42号)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5】117号)执行。

三、公示内容

诚信"红榜”主要公示旅游市场主体及游客的名称(姓名)、从事行业、经营地址、诚信守法的事实以及受到的表彰奖励等。

诚信"黑榜"公示的事项包括旅游市场主体及不文明游客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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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等内容。

四、公示平台

由宜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在宜丰县政务网、宜丰发布微信公众号、公示栏、LED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发布,在各游客集散点设宣传板。

五、发布程序

(一)收集核定。由各股室负责"红黑榜"信息采集并及时报送综合办核实。经确认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主

要领导审核认定。

(二)异议处理。旅游市场主体对旅游市场诚信"红黑榜"  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红黑榜"的公示主体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示主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查核期间,不影响旅游市场诚信"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三)信息发布。旅游市场诚信"红榜"公示期为一年。旅游市场诚信“黑榜”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公示期届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四)信用修复。被列入诚信"黑榜”的旅游市场主体,如在公示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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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公示主体审查,可以提前结束公示期限。

六、公示结果运用

(一)守信联合激励

1.对守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优先考虑纳入旅游

线路推荐、对外交流、宣传营销等名册。

2.在旅游各类资金奖励、补助等方面根据规定予以重点支

,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3.在相关从业资格审批环节,根据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4.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6.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旅游市场主体参加其他各项评先、评优和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二)失信联合惩戒

1.对失信旅游市场主体,在公示期内限制经营旅游相关业,实施行业禁入。

2.对吊销旅游服务许可的旅游市场主体,责令限期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与旅游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4.在


申请政府性各类资金奖励、补助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

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5.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

频次。

6.限制获得荣誉称号,已经获得的按程序及时撤销,取消参

加评先、评优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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