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文综罚字〔2022〕004号
当事人: 宜丰县迎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C2420308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周伟军
住所(住址等):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新昌中大道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6月20日9时58分,宜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工作人员张畏(赣ZFC2434018)、卢卫平(赣ZFC2434013)、周志刚(赣ZFC2434015)、游洋(赣ZFC2434020)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会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人员对位于宜丰县新昌镇新昌中大道2号的宜丰县迎宾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电竞酒店)进行实地检查,在酒店负责人邬*仔、邬*华的引导下到达5楼(电竞酒店)营业层,10时04分开始从该楼层8501-8513等12个房间开始逐个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8501房间内有李*庭(360924*******043X),8503房间内有蔡*原(360924*******41618)、吴*凯(360924*******02615),8510房间内有邹*庆(360924*******02812)等三个房间四名未成年人上网。 证据:1.(宜)文综检(勘)字〔2022〕004号;2.(宜)文综检(证)字〔2022〕004号;3. 涉案执视音登〔2022〕004号;4.《调查询问笔录》1-3页。
(处罚理由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宜丰县工商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宜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上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 年6 月 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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