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文综罚字〔2022〕003号
当事人: 宜丰县君鼎娱乐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娱乐经营许可证(宜宜文娱0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罗爱国
住所(住址等):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桂花路436号1单元402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宜春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编号:DH9932110022050700645的投诉,2022年5月12日16时30分,宜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工作人员一行三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对位于宜丰县渊明北大道(锦江大酒店二楼)君鼎娱乐会所进行投诉举报核查,从该经营场所视频监控中抽查发现:2022年5月6日凌晨2点至3点47分还在开展经营活动。并就抽查的情况与现场负责人进行了核实,得到了当时确实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肯定回答。5月13日15时05分至15时40分对该经营场所负责人就此案件进行了调查询问,确定宜丰县君鼎娱乐会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处罚理由和依据) 按照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宜丰县工商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宜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上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 年 5 月 14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