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文广新旅罚字〔2022〕第002号
当事人: 网路蜘蛛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波
住所(住址): 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新建路11号2栋1单元402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7日18点18分,宜丰县文广新旅局执法人员 张畏(赣ZFC2451001)、卢卫平(赣ZFC2449005)、周志刚(赣ZFC2449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白泽湖路14号网络蜘蛛进行节假日文化市场检查,发现该网吧15号、16号两台电脑上发现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在进行上网活动,在对其进行身份年龄核实后,确认他们年龄均为15周岁,属未成年人。执法队员在对他们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取证后将其驱离该网吧。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宜)文检(勘)字〔2022〕第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张;2、当事人的法人陈波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的违规经营行为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已构成未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的违规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条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对违规经营行为及时整改,本机关认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宜丰县工商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宜丰县文广新旅局或 宜丰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上高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年5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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