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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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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公开是指我县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县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全县各个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宜丰县人民政府网、政务新媒体;

  (三)书面征求意见;

  (四)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各单位的预公开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预公开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预公开的时间根据具体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具体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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