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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儿童福利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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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是指哪些儿童?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包括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如何界定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农村留守儿童是怎么定义的?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2)不满十六周岁。
(3)具备农村户籍(属于村委会管理体制或还有宅基地且属于农村低保覆盖范围)。
4.困境儿童包括哪些人员?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1号),我省按照不同儿童自身和家庭经济状况受监护情况,将困境儿童分为六类: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重病、重残儿童:指因自身患病、残疾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4)特困供养儿童: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指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存在困难的儿童;
(6)其他困境儿童:指不限于以上情况,但事实陷于困境的儿童
孤儿基本保障
5.孤儿有哪些安置措施?
(1)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2)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经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
(4)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6.江西省孤儿生活费发放对象?
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
贫困家庭是指: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
7.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规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孤儿基本生活费按以下申请、审批程序:
(一)福利机构养育孤儿
县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审核。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抚养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8.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入学前户籍在江西省内和18周岁前已被认定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9.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标准及资助时限?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10.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如何申请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
助学金由孤儿本人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由福利机构民政部门受理,社会散居孤儿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受理。
11.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对象?
项目资金资助对象为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12.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资助范围为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具体包括诊疗、康复、特殊药品、辅具器具配置、体检、住院服务费6个方面。
(1)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名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
(5)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13.如何申请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救治康复等,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孤儿救治康复等,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保障
1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申请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
15.江西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入学前户籍在江西省内和18周岁前已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且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16.江西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资助标准及时限?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就读期间。
1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如何申请助学金?
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江西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持有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二、审批程序
(一)社会散居的扑贴对象
1.申请。社会散居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残疾证明材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残疾和就读证明材料。本人、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就读证明等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2.核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或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验后,提出核验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为保护儿童隐私,应避免以公示方式核查了解情况。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核验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录入儿车福利信息系统,从当月计发照料护理补贴。不予确认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补贴对象
1.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向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残疾证明材料;18周岁以上继续就读的,应提供就读证明材料。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委托机构向主管民政部门申请。
2.确认。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确认。符合条件的,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从当月计发照料护理补贴。不予确认的应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
18.需要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有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对于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有哪些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三条,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章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20.需要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长期监护有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4)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对于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有哪些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收  养
22.哪里可以找到适合收养的儿童?
可以去儿童福利院或者民政部门咨询有无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或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23.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24.什么是完全收养,简单收养,二者有何不同?
完全收养与筒单收养是按照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而划定的一组收养概念。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解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为完全收养;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为简单收养。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就是完全收养,收养关系一旦登记成立,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即不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5.什么是依法收养、私自抚养,二者有何不同?
依法收养、私自抚养是按照收养是否依法成立而划分的一组收养概念。依照收养法律成立的收养,为依法收养,也是有效收养。
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抚养他人子女并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为私自抚养,不具备收养法律效力,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私自抚养过去一度被称为“事实收养”,但是我国法律从未承认过“事实收养”,私自抚养人与被私自抚养人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上的收养权利义务关系。
26.对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有关规定,有哪些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要求限制: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27.如何理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规定,在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28.收养关系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包括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部分。实质要件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即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参阅之前问题),形式要件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登记是收养的形式要件,必须具备,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进行的程序,不具有强制的意义。另外,收养是涉及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三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因此必须形成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报告
29.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30.何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
(1)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
(2)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杜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31.应该强制报告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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