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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充耕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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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补充耕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有序开展,以及耕地“进出平衡”转进地块落实耕种,实现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政策,盘活利用土地资源并增加财政收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耕地保护补充耕地分类

    (一)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需满足三调及二调都为非耕地,地类来源可追溯到2009年,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用于建设用地报批(占用耕地)。

    1.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开发、“旱地改水田”项目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选址、因地制宜、提升质量、加强管护、增收增效”的原则,合理布局,统筹推进。

    2.“增减挂钩”项目。增减挂钩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政府主导,保障权益、依法自愿,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统筹城乡、助推振兴,先垦后用、规范运作,加强监管、定期核查”的原则,通过折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合理。

    (二)耕地“进出平衡”

    为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减少,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导致耕地数量减少的,应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在年度内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耕地保护补充耕地的补助经费

    (一)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

    1.项目经费。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工程施工费和验收阶段的技术服务费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确定,由县财政在耕地开垦费中拨付。补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在耕地开垦费中按照入库指标面积计算并拨付给乡镇(场)。土壤培肥补助给承包户进行土壤改良,按50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具体补助费用标准如下:

    单位:元/亩

    项目名称

    补助工作经费

    土壤培肥

    水田

    旱地

    水田

    旱地

    土地开发项目

    20000

    10000

    500

    500

    旱地改水田项目

    10000


    500

    500

    “增减挂钩”项目

    10000

    6000

    500

    5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0000

    10000

    500

    500

    各乡镇(场)应根据新的补助标准适当提高给予村委的项目补助工作经费。

    2.支付方式。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合同支付,补助工作经费待指标成功入库后一次性拨付;土壤培肥补助在落实耕种后,逐年按标准拨付。

    (二)耕地“进出平衡”耕地转进

    耕地转进地块由县财政按5000元/亩费用包干补助各乡镇(场)。进出平衡耕地转进地块现状必须种植了粮食作物,在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认变更为耕地后,县财政按验收面积一次性拨付。

        三、耕地保护补充耕地相关要求

    (一)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

    1.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宜丰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2〕1号)文件执行。

    2.项目所在乡镇(场)负责落实新增耕地的耕作主体,签订承包不低于5年的承包合同,确保新增耕地不抛荒、不撂荒。严禁新增耕地非农化,严防新增耕地非粮化,新增旱地必须栽种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及饲草饲料,不得种植油茶、果树、茶叶等其他木本植物;新增水田必须栽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

    3.项目所在乡镇(场)要明确新增耕地地块管护主体,并签订管护协议,细化管护内容,强化责任追究,新增耕地地块建立台账,明确管护责任人,实行台账式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有人种,有人管”。

    4.根据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乡镇(场)应对项目招投标、实施、监理、验收、财务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同时提交立项、验收、报备等所需材料至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5.县自然资源局应及时按项目备案的要求组织材料,上报部、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进行报备入库,各乡镇(场)要配合报备入库涉及外业核查环节,指标入库成功后方可安排奖励资金拨付。

    6.为切实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对因建设占用(县重大项目、无法避让的线性工程除外)、造林、撂荒等原因被上级扣除占补平衡指标的,由县财政按相应面积的投入成本收回有关经费。增减挂钩项目复垦的耕地,因后期管护不到位被上级扣除指标的,参照执行。

    (二)耕地“进出平衡”  

    1.耕地“进出平衡”的耕地转出是指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各乡镇(场)要严格控制本辖区内耕地转出,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确需转出的,应按照先进后出、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优先转出难以长期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原则不予转出。如无正当理由造成辖区内耕地流出的,由县财政按5000元/亩扣除乡镇(场)财力。

    禁止转出的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管护期内或指标库内占补平衡项目范围内的一般耕地;违规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等。

    2.耕地“进出平衡”的耕地转进是指通过统筹林地、草

    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转进地块来源二调为耕地或可调整地类,三调为林地、草地、园地和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非耕地地块。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一级水源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内及河道、湖区、水库堤防管理范围内、易受自然灾害损毁、受污染、已设立采矿权、已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地块内恢复耕地。

    3.耕地“进出平衡”耕地转进地块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遵循“以进定出”、“总量平衡”、“进优出劣”的原则,各乡镇(场)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恢复耕地,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耕地转进面积大于或等于耕地转出面积,即认定已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结果将纳入综合考核。

    4.耕地“进出平衡”转进地块实施前应充分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不得强行将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将转进地块恢复为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转进地块要加强后期管护,做到“有人种,有人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文件下发之前已立项的项目,继续执行立项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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