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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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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修订背景及内容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为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细化明确许可办理条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卷烟市场稳定,保证零售户合理利润方便消费者,更好地服务社会,特修订《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订依据: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结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起草修订。同时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工信部37号令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三、修订背景: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21年,宜丰县烟草专卖局通过深入分析零售市场状况、充分结合辖区实际,通过举行听证会讨论通过现行《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该规定对宜丰县两年来烟草制品零售点准入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但随着宜丰县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交通便利性的持续提升,城镇人口总量以较快的速度逐年递增,商业区、住宅小区、居民聚集区不断涌现,卷烟经营盈利水平呈现较快增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的积极推进,宜丰县卷烟市场出现一些经营能力有限的从业者。这些从业者没有固定的客户群体、经营场所条件差,还有的将购进的烟草货源直接转手倒卖,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流通秩序,极易形成无序、恶性竞争,不利于烟草制品这一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影响了烟草零售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从全国各地区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和修订情况来看,浙江、江苏、四川、湖北等地都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修订了原《合理布局》。从这些修订并实施的合理布局规定来看,其修订主要导向和目的都是更好地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持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切实维护卷烟消费者合法利益,推进卷烟零售市场有序竞争。因此,及时修订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通过行政许可科学配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势在必行。为适应当前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高标准、要求,提高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合理性、科学性及零售许可证含金量,开展了《2024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重新修订工作,并于313日上午召开了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专家论证会,就《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讨论、论证,最后结合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宜丰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新修改《规定》中主要变化及相关说明:

(一)布局模式

1.总量控制。本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划将辖区街道、乡镇划分最小单元格,根据市场特征、商圈、综合购买力、原持证户数、卷烟销量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分别为最小单元格设置零售点指导数、可新增零售点数量,测算本县(市、区)许可证合理容量,并按合理布局规定每三个月调整发布频次

2.间距控制。本规定统一设置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不予设置零售点间距、特殊区域总量上限等内容。

(二)排队轮候

1.区域划分。根据许可证数量情况,将辖区分为饱和区、轮候区、发展区,规定三个月公示一次零售点指导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可办证数量。(1)饱和区不新办零售点。(2)申请人在轮候区申请办证时,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采用排队轮候的方式办理。(3)申请人在发展区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来即办。

2.轮候实施。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轮候制度》进行排队轮候。参加排队轮候的零售户需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通知书》,共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保留、一份由发证机关存档。发生申请主体未变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因“个转企”、排队轮候申请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等情形,申请人需变更排队轮候相关信息的,需填写《排队轮候申请登记信息变更确认表》,由发证机关存档。申请人放弃排队资格的,需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情况确认表》,经两名专卖人员确认后,由发证机关存档。

3.轮候公示。在执行排队轮候时,将及时公示相关信息。为排队轮候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要将办理情况、排队轮候情况通过宜丰县烟草专卖局、宜丰县政府网站或宜丰县局办证大厅公示栏或等方式对外公布,确保办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优抚条款

1.特殊群体。本规定除对申请主体为肢体残疾三级以上或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设置优抚条款外,还对持证人死亡、“个转企”等特殊情形设置了可以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优抚条款。

2.中小学及幼儿园周围。一是对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许可证清理工作的持证零售户,允许其在原许可证到期前,在发证单位管辖区域内择址经营,不受饱和区、轮候区、发展区指导零售点数量限制但需符合零售点间距要求。二是对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许可证清理工作搬迁的零售户,因政策变化使原经营场所符合现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规定,自原许可证变更之日起1年内,允许其主动申请歇业该证的同时在原经营场所经营重新申领许可证。

3.其他情形。本规定增加两种不受总量及间距限制的特殊优抚情形。一是个体工商户的持证人死亡后,直系亲属在注销原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可以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是“个转企”的持证零售户,在经营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禁止准入情形

1.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本规定对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的距离进行全省统一,即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学生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2.特殊业态。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辖区实际,规定了不予设置烟草专卖零售点的情形。

                                2024年3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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