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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公布乡镇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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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加快推进调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工作,确保赋权事项领得到、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关于调整赋予乡镇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公布乡镇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1号)文件。

三、工作目标

(一)应领尽领

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方面所有赋权事项,各乡镇应全部领取到位。对确因条件不具备无法承接或承接后难以保障正常运转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暂不领取

(二)应赋尽赋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乡镇调整后的赋权事项清单,将相关事项全部依法赋予各乡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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