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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修订草案)(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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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

规定(修订草案)制定背景、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为了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细化明确许可办理条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卷烟市场稳定,保证零售户合理利润方便消费者,更好地服务社会,特修订《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订依据: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章,结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实际情况起草修订。

三、修订背景:

根据2021年6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政府“双创”工作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对零售许可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结合省局7月29日加强全省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化解我县持证率偏高,零售户增速较快, 3月底修订的合理布局规定部分条款标准不明,过于宽泛等问题,导致合理布局管控效果不理想。为适应当前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提高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合理性、科学性及零售许可证含金量,宜丰县烟草专卖局对2021年3月份《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 12月2日上午邀请县人大、司法、公安、市监等单位代表召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专家论证会,就宜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讨论、论证,最后结合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宜丰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四、新修改《规定》中主要体现条款及相关说明:

(一)、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不得设置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同时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工信部37号令中第十五条第二款: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二)、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1、宜丰县城范围内、乡、镇、场范围内集镇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乡、镇、场(除集镇)农村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2、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新增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3、居民生活小区按每4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400户居民的居民生活小区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农村自然村按每2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农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且农村地区中新增零售点与同边最近卷烟零售户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县城、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的,按市场内总摊位数的5%设置,并保持合理间距,不得形成卷烟摊群。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宜丰县城范围内距标准办理;

摊位数量由市场物业服务中心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5、城中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照200户(含)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当城中村达到1000户(含)以上时,设置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总户数的千分之八;

6、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区域主体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内部可设置不超过5个卷烟零售点;区域主体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按照每平方公里新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进行总量控制;

7、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8、对不以经营副食、食杂类为主业等业态类型与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200米以上。

9、临时性工程建设工地,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可根据吸烟人数、消费能力等因素,一个工地只设1个零售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按照工程建设周期设置,工程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发证部门,并办理歇业手续。

10、连锁经营的企业总店及其分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予以办理;

11、经江西省商务厅认可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在严格执行“一店一证”基础上,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压缩办结时限,助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

三、新增不受距离限制以及优抚政策的条款:

1、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特殊区域内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如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等;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超市、商场;

3、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酒店、农家乐;

4、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堂馆所(茶楼、KTV、酒吧等娱乐服务类场所); 

5、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相关政策扶持的其他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场所,在提供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基础上,经审核符合放宽办理条件的,可放宽办理一次,且在规定的间隔距离和总量范围内办理。其中优抚对象的残疾人为除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以外的残疾等级为一至三级的残疾人。对于持有一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可由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经营,但不得由其他人员经营。

四、不予设置零售点

1、全市烟草统一调整了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的距离,原先中小学校周围50米内、幼儿园周围20米内修改为城区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内,农村中小学周围50米内;幼儿园周围50米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2、新增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铺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3、新修订的《规定》中各项条款将对保持我县卷烟市场适度规模;优化零售点空间分布,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特此说明


 

宜丰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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